
2026年的6月4日,中国农业农村部发布了1027号公告《发酵饲料管理规定》,其实发酵饲料在我们日常的饲料生产过程中并不陌生,甚至有很多的饲料企业自己早就开始了发酵饲料的使用甚至自行生产,并运用到饲料生产之中,但是此时农业农村部突然发布相关公告,注定会给发酵行业带来一次重新洗牌。这是对于一个发展行业来说,走向规范化、正规化的一个必经之路。
那这一份公告有什么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呢?是不是和我们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越来越像了?
第一,对产品做出来重新的定位:在规定中提出了发酵饲料按照单一饲料品种管理,也就是说发酵饲料不再是任何企业、任何个人都可以随便生产的一种原料,它必须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附属的设备配置及人员配置才可以。类似于我们单一饲料的生产,也就是说,无证生产已经成为过去; 禁止使用陆生、水生动物副产品(如鱼粉浆、虾壳粉)作为发酵基材,必须限定植物源等合格原料。
第二,对于发酵饲料的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必须按照单一饲料企业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而且相应的技术、生产、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专业资质,并通过相应的考核。也就像我们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一样,以前那种小作坊似的发酵生产将不会再存在。
第三,对于生产条件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发酵车间必须是独立的,发酵的设备不得与其他的饲料或者饲料添加剂设备相共用,而且对于发酵设备生产工艺环境要求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四,发酵四的企业必须参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也就是落实24个档案盒的相关内容,从菌种供应商评价、原料采购标准的制定、原料验收标准、化验指标的化验、化验仪器的要求、原料的日常监管、生产工艺过程的监管、生产工艺设备管理、生产线路的清洗、预防交叉污染、发酵产品的储存、运输、销售及相应的台账都必须严格管理等等,都必须严格落实;而且对于菌剂的选择及管理做出了很明确的规定。
第五,对于化验室仪器的配备、产品质量标志物及检测方法以及菌种的选择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七,对于发酵饲料产品的名称、产品分析值、原料的名称、菌株信息、如果用到酶制剂等饲料添加剂的名称等都做出了相应规定。并且严格规定出对发酵产品不得做出具有微生物、酶制剂等功能的介绍。
第八,对于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企业生产内供型的发酵饲料产品,不得对外销售,在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时候,必须提供第六条第盘款相应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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