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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农业机械无证操作不可取 违规载人受处罚

  • 2026-10-11 06:34:25
【以案释法】农业机械无证操作不可取 违规载人受处罚

一、案情简介

2026年5月28日,柘荣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宁德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线索,在协同属地乡镇开展“三夏”期间农机安全执法检查时,依法查纠一起无证操作农用拖拉机并违规载人案件。经查,当事人林某某于2026年春耕期间,无证操作农用拖拉机在柘荣县某乡镇某村田间作业(犁田)并违规搭载1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以及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柘政综〔2026〕11号),属地乡镇政府于2026年5月28日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对林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经批评教育,当事人对无证操作和违规载人行为及时进行了反省和纠正。

三、案件启示

一、不得载人是底线。农用拖拉机设计用途是为农业生产提供动力,在配套农具的加持下,可以实现耕田、收获、开沟、起垄等农业用途,但并非载人工具,违规载人看似便利,实则存在安全隐患,容易酿成机械伤人事故。

二、无证操作莫侥幸。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操作证件后方可持证作业,无证操作不仅是对自身安全的漠视,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侥幸不代表合规。

三、安全作业无小事。广大农民机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案为鉴,以法为戒,严格遵循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农机作业环境。

四、相关法律、法规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来源: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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