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吉县**兽药超市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25日西吉县公安局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移交违法线索,称西吉县**兽药超市店员马**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违规开具兽用处方、售卖兽用处方药。
2026年4月7日10时04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来到西吉县**兽药超市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该店店员马**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2026年3月19日开具了一份兽用处方,该处方显示当日开具了“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和“注射用头孢噻呋钠”的兽药制剂并销售。该批次兽药制剂均为兽用处方药,以45.00元的价格售出,售出后马**在处方笺执业兽医师处签字和发药人处签字。经请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西吉县**兽药超市未经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元整);
2.罚款人民币35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案例意义: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极易导致养殖一线违规乱用药,不仅会加剧畜禽肉食品药物残留、催生细菌耐药性,严重威胁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还会误导养殖户盲目用药,造成经济损失并扰乱兽药市场经营秩序。本案有效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倒逼兽药经营者从“被动合规”向“主动自律”转变,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筑牢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十四、兽药 序号15‘销售、购买货值金额五百元以下的,或者初次使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的兽用处方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袁**未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17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西吉县公安局违法线索,称西吉县硝河乡**村**组村民袁**涉嫌将自家饲养的病牛屠宰后出售。
经核查,袁**将自家病死动物未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让西吉县硝河乡**村**组虎**将未分割、剥皮的病死动物(死牛)售卖给西吉县兴隆镇**村**组马**(袁**涉案病死动物收购者),袁**对此没有收取违法所得,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追溯涉案病死动物产品。经请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5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案例意义:私屠滥宰的肉类未经检疫,可能存在药物残留超标、携带病原体等情况,未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会增加疫情传播的风险,直接危害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动物健康,甚至会危害整个生态环境。通过对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查处,严厉打击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能够有效防止病死、注水、未经检疫的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同时切断疫病传播途径,筑牢公共卫生与生态安全防线,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十五、动物卫生监督 序号12‘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农资综合服务部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玉米杂交种子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1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按照自治区种子工作站《关于印发〈2026年全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双随机 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种站函〔2025〕15号)要求,进行种子市场双随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西吉县***农资综合服务部销售的宁单30号玉米杂交种子未按照规定备案。经查询,该玉米杂交种子审定区域为宁夏引扬黄灌区≥10℃有效积温2800℃以上地区春播青贮单种,在宁夏南部山区属于未审定品种。经请示立案调查。经查:***农资综合服务部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杂交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理结果:经集体讨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杂交种子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21袋宁单30号玉米杂交种子;
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案例意义:种源安全关乎粮食安全,依法查处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行为,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农业生产安全、保护农民利益和维护种业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种子、食用菌”第12项:“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