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江西省补充耕地后续培肥改良和再评价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6月2日
江西省补充耕地后续培肥改良和再评价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办发〔2024〕13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以及《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5号)、《江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试行)》(赣农字〔2026〕12号)、《江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赣农厅办字〔2026〕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但耕地质量等级低于上一年度县域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等级的补充耕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谁开发、谁负责”原则,明确补充耕地后续培肥改良主体,落实后续培肥改良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土壤培肥改良指导意见,开展耕地质量等级再评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相关主体开展后续土壤培肥改良工作。
第二章 土壤培肥改良
第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专家意见,针对不同土壤类型、肥力状况和障碍因素等,对质量等级不达标的补充耕地,提出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持续熟化土壤、培肥地力等指导意见,土壤培肥改良周期不得少于1年。
第四条 对基础设施不完善的耕地,需建设灌溉设施、田间道路等,为农作物耕种和生长提供适宜条件。
第五条 对平整度不够的耕地,需通过土壤平整、科学旋耕深翻等措施,疏松土壤,保持水土,为农作物耕种和生长提供适宜条件。
第六条 对过沙或过黏的耕地,需采取掺沙、掺黏、补充客土、增施有机肥和土壤调理剂等措施,改善土壤物理化学性状,改良土壤质地,提高土壤肥力。
第七条 对酸化耕地,需施用土壤改良剂、长效调酸控酸产品和有机肥等,中和土壤酸碱度,使土壤pH达到农作物生长适宜范围。
第八条 对板结和耕层浅薄耕地,需通过深耕深松或应用非机械松土技术、施用土壤调理剂、补充客土、增施生物有机肥、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等方式,增加耕作层土壤厚度,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耕层土壤团粒结构。
第九条 对肥力低下耕地,需通过秸秆快速腐熟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或豆科作物、深耕深松、合理轮作等措施,科学培肥土壤,提升耕地地力。
第三章 补充耕地质量等级再评价
第十条 补充耕地土壤培肥改良到期后,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江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试行)》(赣农字〔2026〕12号)、《江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赣农厅办字〔2026〕28号)等文件明确的要求和程序,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再评价,并形成再评价结果。市级、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按规定组织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形成的补充耕地质量等级再评价结果进行验收、抽验。
第十一条 再评价质量等级不低于上年度占用耕地质量平均等级的补充耕地,可形成补充耕地指标;再评价质量等级低于上年度占用耕地质量平均等级的补充耕地,暂时不得形成补充耕地指标,可延长一个培肥改良周期后再次组织开展再评价。对连续两个培肥改良周期后再评价质量等级仍不达标的补充耕地,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对该地块开展质量等级再评价,该地块不得形成补充耕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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