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文件
华南农办〔2025〕62号
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华南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已经学校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和2025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2025年11月4日
华南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华南农业大学章程》《华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第三条 学校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第六条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七条 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经审核准予毕业,且该专业的课程考核成绩算术平均分达到70分及以上(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不纳入平均分的计算范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实践考核成绩及免考成绩不纳入平均分的计算范围。第八条 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一)成人学士学位广东高校联盟外语水平考试(外语类专业应为第二外语)成绩合格;(二)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或以上(仅适用于非英语类专业),笔试成绩合格且在中国教育考试网可查;(三)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仅适用于非英语类专业),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且在中国教育考试网可查;(四)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外语类专业应为第二外语)成绩合格;(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课程(外语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第二外语课程)统考成绩合格。第九条 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审查,总评成绩中等及以上。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申请相应学位。因考试作弊被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处分解除后方可申请学位。申请授予学位的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六个月,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且应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士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本科生院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本科生院复核后提交的名单和材料,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议。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公示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学士学位授予信息报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平台备案。
第四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学校不授予学位;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撤销学位:(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决定的;或者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拟作出撤销学位决定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由继续教育学院告知当事人。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申请复核的,则视为放弃申请复核的权利。学校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学校作出的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决定有异议的,可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授权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逾期未申请复核的,则视为放弃申请复核的权利。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将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华南农办〔2019〕118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华南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2025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