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万俊:生态环境法典中,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有哪些法定职责呢?
生态环境法典关于部门职责的规定,立法中总体上坚持了不改变现有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规则,不改变“三定方案”关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法典的实施,除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直接关系外,还涉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等负有一定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部门。
据万俊的粗略梳理,生态环境法典中,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主要有下列十七项(不包括配合性职责):
一是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船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依据为: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依据为: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
三是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依据为: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
四是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依据为: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
五是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据为: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六是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渔业工作。依据为: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七是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依据为: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
八是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制定并公布。依据为: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
九是因科学研究、养殖、捕捞过坝、增殖放流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本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捕捞活动中误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采取救护、处置措施,并报告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依据为: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十是进行水下爆破、勘探、采砂、施工等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依据为:法典第八百条。
十一是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依据为: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
十二是对违反本法典规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燃油的,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为: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十三是对违反本法典规定,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船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船排放控制系统的,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所有人处每辆(艘)五千元的罚款,对维修单位处每辆(艘)五千元的罚款。依据为: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十四是违反本法典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船舶,或者在用船舶未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排放控制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由渔业渔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每辆(艘)五千元的罚款。依据为: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十五是违反本法典规定,船舶未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治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违反本法典规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压载水等排放及操作,未遵守操作规程,未实施监测、监控,或者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的,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为: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十六是违反本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二)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有害货物未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四)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未编制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违反本法典规定,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典规定,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为: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十七是违反本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二)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船舱清洗作业活动,不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力。依据为: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