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号:2024110131057355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怎么区分劳务和农业机耕
咨询内容:
我公司有林业方面的项目发包。按照合同约定,由承包商自行组织人员自带工具,对林地进行砍草或喷除草剂、对林木施肥、种植林木等工序。完成工作后,我公司会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无问题后予以结算。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承包商开给我公司的发票应该是劳务还是农业机耕?提供劳务和农业机耕是以什么为依据进行区分的?
咨询人:邓**
咨询时间: 2024-11-01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4-11-04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第一条第十款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若符合上述定义的描述,则按“其他现代服务”开具农业机耕的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