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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即将实施,征求意见6月28日截止

  • 2026-09-10 06:07:01
农业农村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即将实施,征求意见6月28日截止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关于征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央种业振兴行动部署,加强食用菌菌种管理、规范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我们组织修订并形成了《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6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反馈。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2026年5月29日

食用菌菌种生产和经营

一、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应当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

受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菌种生产经营者委托代销其菌种的销售者,可以不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存设备和场所,并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菌种销售者的营业执照、菌种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二、母种( 一级种)、原种(二级种)或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栽培种( 三级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三、申请母种( 一级种)、原种( 二级种)或从事进出口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专业生产和专业检验技术人员各 1 名以上;

( 二)具有办公场所;

( 三)具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检验、栽培出菇等设备和生产场所,其中设备应至少包括天平、高压灭菌锅、超净工作台、恒温培养箱和显微镜等,生产场所 500平方米以上;

(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等相关标准要求;

( 五)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栽培种( 三级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各 1 名以上;

 二具有办公场所;

( 三)具备相应的原料仓库以及拌料、灭菌、接种、培养、贮存、检验等设备和 1000 平方米以上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等相关标准要求;

( 五)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相应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三)菌种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 四)生产、检验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 五)仓库、厂房和办公等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五年以上租赁合同的证明材料;

( 六)品种特性介绍;

(七)生产经营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许可的书面证明; 品种为非授权品种的,应当提交菌种来源说明。

六、申请母种( 一级种)、原种( 二级种)或从事进出口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含现场评审时间)作出许可决定

申请其他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完

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在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纳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统一管理,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主证生产经营范围填写食用菌,生产经营方式按生产、批发、零售或进出口填写;副证注明食用菌种类、菌种级别、 品种名称及登记编号、菌种生产地点等内容。

八、 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满 6 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许可证。

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一 )变更生产经营菌种级别;

( 二 )变更生产经营场所。

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一 )变更生产经营者名称;

( 二 )变更法定代表人;

( 三 )变更食用菌种类;

 四 变更食用菌品种。

九、种不得再用于扩繁菌种

获得上级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可以从事下级菌种的生产经营。

 禁止无证或者未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菌种;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菌种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菌种生产档案和销售台账

菌种生产档案应载明菌种名称、生产地点、时间、数量、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种来源、操作人、技术负责人、检验记录、菌种流向等内容。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售出后 3 年。

菌种销售台账应载明菌种名称、菌种来源、贮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经办人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至菌种售出后 3 年。

十一、 销售的菌种应留样备查,每批次留样 3 至 5支(棒、袋、包、瓶)。样品应当按照菌种保藏方法妥善保存,至少保存 2 个栽培周期。

十二、 销售的菌种应当附有中文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应当标注菌种种类、 品种、级别、接种日期、保藏

条件、保质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及生产者名称、生产地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菌种相符。

使用说明应当包括菌种的品种特性、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菌种贮存和运输要求等说明以及风险提示等信息。

销售授权品种菌种的,应当在标签上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菌种的,应当在标签上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品种名称。

十三、 利用互联网经营菌种的,应当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并遵守以下要求:

( 一)菌种生产经营者直接销售菌种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二)受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菌种生产经营者委托代销其菌种的,应当公示委托者的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信息。

( 三)许可证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十四、 食用菌菌种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实施菌种经营资质核验、网络经营行为监督、菌种信息展示、交易记录保存、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

十五、菌种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使用说明指导使用者规范生产,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当作提示说明。

留言获取《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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