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亮剑丨一艘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被查处
近日,营口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陈XX使用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在营口市西市区沿海产业基地明湖广场水域内从事捕捞作业,执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
陈XX的行为存在一项违法事实:使用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在明湖广场水域内从事捕捞作业,该行为违反《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对陈XX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三无”船舶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次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使用“三无”船舶从事渔业捕捞的违法行为案件,当事人陈XX使用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进行捕捞作业,既破坏了渔业资源保护秩序,影响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存在重大航行安全隐患。本次案件的依法查处,不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惩戒,也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引导广大渔民树立依法合规生产意识,共同守护水域生态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