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目的与性质 | 互助性经济组织,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 营利性法人,以股东利润最大化为根本目的。 | 营利性经营实体,为出资人获取利润。 |
成员/股东构成 |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占比不低于80%),强调劳动者的联合。 | 对出资人身份无特殊限制,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 出资人为自然人或法人,无身份限制。 |
产权与退出机制 | 财产按份量化到个人成员账户,退出时可带走出资及公积金份额,不影响合作社法人财产稳定。 | 股东出资构成公司法人财产,退出一般通过股权转让,不直接抽回出资,减资程序复杂。 |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合伙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共有,退出涉及财产分割。 |
治理与决策机制 | 实行民主管理,成员大会选举表决一般实行一人一票,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成员可享有有限附加表决权。 | 资本多数决,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单独决策;合伙企业按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
盈余分配方式 | 主要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实行“资本报酬有限”原则。 | 按股东出资比例(持股比例)分配利润。 | 个人独资企业利润归投资人所有;合伙企业按协议约定分配。 |
政策与扶持 | 享受国家在财政、税收、金融、项目等方面的专项扶持。登记注册不收费。 | 享受一般性中小企业普惠政策,无专门针对农业的倾斜性政策。 | 同有限责任公司,无特殊农业倾斜政策。 |
服务对象与功能 | 主要服务内部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降低成员交易成本。 | 面向市场所有客户,无特定内部服务功能。 | 面向市场客户,无内部服务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