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渔业法,为渔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新渔业法系列宣传之七(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渔业生产属于高危行业领域,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往往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水产品是百姓餐桌上的重要食物来源,其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新渔业法在强化渔业资源保护、规范养殖业和捕捞业发展的主旋律之外,还新增了一系列与渔业安全管理紧密相关的条款,进一步强化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联系。
安全生产法、新渔业法均要求渔业生产单位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此外,水、电、油、氧等要素不仅是重要的渔业生产资料,也是巨大的安全隐患。要配备救生器材、完善警示标志标牌,防止溺水;要定期检查电线线路、电闸设置、电器设备,防止触电;要按规定储存、管理、使用油料、氧气等危险物质,防止引发爆炸、火灾。
渔业船舶是捕捞业管理的重点,通过限定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实现限额捕捞。同时,渔业船舶也是渔业安全隐患的重点、难点、热点,因此,新渔业法增加了大量的渔业船舶管理要求。一是强制渔业船舶合规。推广使用渔业船舶标准化船型,提高渔业船舶安全运行水平;要求渔业船舶保持适航状态,配备通信导航、监测、消防、救生及防污等关键安全设备,足额配备合格船员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二是强化监管。新渔业法禁止渔业船舶超越航区航行和作业,禁止篡改、隐瞒、销毁渔业船舶安全通信导航数据,禁止涂改、遮盖、损毁、伪造、变造、冒用、借用渔业船舶标识。三是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三无”船舶(无船名号、无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状况、设备配备和船员资质均无法保证,是潜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禁止其从事捕捞作业,并切断其补给、销售链条,从而能够从根本上有效清除“三无”船舶这一危害渔业资源、水上安全和市场秩序的重大隐患。四是加强渔港管理。要求渔港所有者、经营者做好安全生产等工作,为渔船提供停泊补给、应急避险等渔港服务。此外,针对水上交通事故频发的难题,要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共同防范船舶碰撞事故发生。
在生产环节,新渔业法做好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明确要求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动物疫病发生和防治、捕捞日期等事项,并至少保存两年,严禁伪造、变造水产品生产记录。在从事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化合物的,含有兽药残留或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的,未按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物质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水产品严禁销售。在水产品运输、深加工、销售等市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对水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检验、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均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这句话不能停留在口头上、悬挂在墙面上,而是要落实到安全生产工作中、群众日常生活中。下步,各级各部门还要以严厉的措施、实际的行动保障新渔业法的实施,形成部门联动、属地落实、群众参与的监管体系,建设平安渔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