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普法】承包地被人侵权,如何依法维权?一文详细讲解《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是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根基,承包地怎么样才能受法律保护?流转土地能不能放心?承包地被征收该拿多少补偿?本文结合《民法典》相关条款,把土地承包的那些事讲明白、说透彻,让每一位农户和承包户都能懂法、用法,守住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护好自家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啥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一规定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承包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意味着,承包合同的生效是权利设立的核心要件,而登记则是对权利的确认和公示,未经登记虽不影响权利设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能享有哪些权利?
《民法典》第十一章相关条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核心权利的明确且受法律保护,同时行使权利需遵循法定边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一)核心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权:《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承包人可自主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处置承包地产出的农产品,享有全部收益。流转权:《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九条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也可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需遵循自愿、有偿原则,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补偿权:《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保障承包人在土地被征收时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损失。续包权:《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二)行使边界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需严格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不得损害土地质量:承包人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流转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需符合法律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申请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方可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哪些“红线”碰不得?
《民法典》明确划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红线,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发包方的行为,保障承包关系稳定。禁止非法调整、收回承包地:《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保障平等承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非法干涉生产经营:发包方应当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遇到特殊情况该怎么处理?
针对实践中常见的特殊情形,《民法典》作出明确规范,兼顾公平与效率,化解潜在纠纷:- 土地经营权流转:《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经登记后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 其他承包方式:《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拓宽了非家庭承包方式的权利行使路径。
- 国家所有农用地承包:《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确保国家所有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活动有法可依。
土地承包4点注意事项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法典》赋予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关乎农民切身利益、农村稳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在此提醒广大土地承包经营者:- 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时,务必与发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承包期限、土地用途等核心条款,合同是维权的重要依据。
- 及时办理确权登记: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妥善保管,为权利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 依法流转土地权利: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时,遵循自愿、有偿原则,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期限、流转方式和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
- 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非法侵害(如发包方非法收回、调整承包地、他人非法占用承包地等)时,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