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正式施行 ,围绕设施渔业发展,新法在合规管理与生态保护方面作出明确规范,核心内容聚焦五大关键方面,以下结合权威数据与法律条款进行深度解读:
一、养殖持证:全面覆盖,发证率目标100%(新《渔业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新法全面实行养殖持证制度,明确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同时规定在水域、滩涂以外通过设施养殖等方式进行渔业养殖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实现养殖主体与养殖模式全覆盖,无证养殖将被依法规制,推动行业规范化运营。
数据显示,全国水产养殖面积达719万公顷,目前已核发养殖证11.7万本,发证面积380万公顷,占比53% 。多地已明确到2024年底实现养殖水域发证率100%的工作目标,深圳等都市渔业发达地区正加速推进设施养殖合规化登记,为产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基础。
二、尾水排放:标准加严,治理率提升空间巨大(新《渔业法》第二十七条)
新法严格管控养殖尾水排放,明确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规模等,合理投饵、投饲、使用药物,养殖排放尾水应当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造成水域、滩涂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违规排放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甚至吊销养殖证,倒逼环保设施升级,践行绿色养殖要求。
当前行业现状严峻:全国仅约5%的养殖池塘完成达标尾水治理改造,整体处理率不足35%,距离2025年60%的治理目标仍有巨大差距。以长三角地区为例,淡水池塘养殖尾水中总氮、总磷年平均浓度分别达2.80mg/L、0.49mg/L,夏季达标率仅58.70%,设施渔业尾水治理技术与装备市场潜力巨大。
三、外来物种备案:生态防线,71种高危物种需重点管控(新《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
针对外来物种管理,新法明确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物种逃逸造成生态安全风险 ;未备案或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最高罚5万元,强化引种与养殖全过程监管,筑牢生态安全防线。
我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219种已入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清道夫鱼等外来物种已导致珠江流域本土鱼类减少70%,云南土著鱼种群因外来物种入侵10年下降80%,治理成本超亿元,凸显外来物种备案制度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四、禁养红线:全国划定7.8亿亩,生态保护底线明确(新《渔业法》第十六条)
新法清晰划定禁养红线,明确国家对水域、滩涂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并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养殖区、限养区;禁止在港口、航道、海上安全作业区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开展水产养殖 ,严守生态保护底线。
权威数据显示,全国已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约7.8亿亩,养殖区约3.5亿亩、限制养殖区约6.2亿亩,实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全覆盖 。广东省禁养区面积达19901平方公里,占全省水域滩涂总面积的26.19% ,深圳等城市将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全部列为禁养区,为设施渔业发展划定清晰边界。
五、质量安全:合格率97.7%,全链条监管再升级(新《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在水产品质量安全上,新法构建全流程监管体系,明确从事养殖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疫;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信息 ,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为设施渔业长期稳健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2026年第一季度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数据显示,水产品合格率达97.7%,其中鲢鱼、鲍鱼、中华绒螯蟹等品种合格率100%。新法进一步细化苗种检疫、投入品管控、生产记录管理要求,推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溯"全链条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