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道园村志》065:农业经济·农业税收(一)
第一节 农业税种
农业税种,包括农业税、契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四种。
农业税
古称田赋,是历朝历代国家赋税征收的重点部分。民国三十六年(1947),改田赋为农业税,又称“公粮”。“公粮”的叫法,一直沿习到2006年农业税取消。
契税
契税是不动产(土地、房屋)的产权发生转移时,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契约,按卖价的一定比例,向产权人(即购买者)征收一次性税收。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契税,按照土地交易金额的千分之六缴纳,典契为千分之三。但在村民珍藏的典契中,没有发现纳税的记录内容。由于契税是以保障产权的名义征收的,长期以来,都是纳税人自觉向政府申报投税,请求验印或发给契证。因此,契税在民众中的影响较深,素有“地凭文契官凭印”、“买地不税契,诉讼没凭据”等谚语。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0年开征契税,税率为卖价的千分之六。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土地禁止买卖和转让,土地契税也就自然停止了。1990 年复征契税。
农业特产税
最初为农林特产税。1983年开始单独征收,1989年扩大征收范围,对大宗农林特产收入实行全国统一税率。1994年税制改革后,将农林牧水产税和农林特产税归并,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征收的主要品目有水果、果用瓜、木材、水产品、干果、药材等。特产税开征后,一直采用核产计征的办法。1997年,对果品类农业特产税实行“以亩计征”的办法,应纳税额按照“划分等级,区别品种,评定常年产量,当年定价,按亩计征,分段增减,遇灾减免”办法核定。2004年取消。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1日开始征收。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有幅度定额税率。永济税率为4元/平方米。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以上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公路占地按1.5元/平方米计征。
(摘自《弘道园村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