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动物疫病传播,筑牢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履行法定处理义务。
(一)规范处置要求:对病死、死因不明、染疫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严格执行“五不准一处理”规定,即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不准随意丢弃,应当按照“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的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企业统一收集、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农业农村部门同意,畜禽规模养殖场不得随意对病死畜禽采取焚烧、深埋及其它具有污染环境、地下水源的处理方式处理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病死畜禽的,必须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全程闭环管理: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处理全流程台账,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台账留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病死畜禽暂存、运输需采取密闭、防疫、消毒措施,严禁随意抛洒、泄露,严防病原传播扩散。
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将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随意丢弃、抛撒、擅自掩埋病死畜禽,不按规定开展无害化处理的;
(二)非法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的;
(三)使用病死畜禽、不合格畜禽原料加工肉制品,制售无检疫合格证明、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畜禽产品的;
(四)未取得合法资质,非法从事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经营活动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及相关资质文件的;
(六)为病死畜禽非法处置、制售假劣肉制品提供场地、运输、加工、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七)其他违反动物防疫、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鼓励公众监督举报不规范处理病死畜禽行为
欢迎社会公众加强监督,及时举报提供各类不规范处理病死畜禽行为线索,我们将严格保密,依法依规核实处理。监督举报电话:0777—3686629。
特此通告。
钦州市钦北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