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漳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聚焦重点领域、紧盯关键环节,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强化执法监管效能,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引导作用,督促相关主体依法从业、守规经营,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柳某孝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6日,漳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诏安赤石湾渔港附近海域开展渔港安全执法巡查,对正在进港的闽诏渔6***9船进行登临检查,发现当事人(闽诏渔6***9船船舶所有人、船长)涉嫌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经调查,2026年1月4日—1月6日,闽诏渔6***9出海作业,本航次随船船员共14名,船上缺配二级轮机长1名。
查处理由及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31,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金额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职务船员配备是渔船航行作业安全的法定底线,轮机长等关键技术岗位缺位极易引发船舶机械故障、航行失控等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涉案渔船未按规定配齐二级轮机长,违反渔业船员管理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处以6万元罚款,彰显了从严整治渔业船舶安全隐患的坚定决心。案件查处有力压实了船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破除“重生产、轻安全”的侥幸心理,对全市渔业船舶规范配员、持证上岗起到鲜明警示作用,深刻告诫广大渔业从业者:船舶配员必须达标、关键岗位不得空缺、持证上岗不容变通。
案例二:谢某山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5日,漳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斗美渔港附近海域开展渔港安全执法巡查,对正在进港的闽龙渔0***3船进行登临检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谢某山(闽龙渔0***3船船长)2026年1月4日和1月5日进出龙海港尾一级渔港时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
查处理由及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30,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金额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从安全层面来讲,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是防范海上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从管理层面来讲,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是提升渔业治理能力、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监管体系的关键环节。案件的查处有力压实了船长的主体责任,对全市渔业船舶船长履行职责起到警示作用,对促进渔业安全生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渔业管理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请广大渔民群众切实扛起安全主体责任,自觉做到渔船进出港“主动报、如实报、及时报”,共同守护每一次海上作业的平安归来。
案例三:郭某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6日,龙海区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在浯屿附近海域(24°19.5″N,118°12.49″E)巡查时,对闽龙渔6***2登临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船装有AIS设备2台,其中1台AIS设备MMSI码为4124****4、显示船名是闽龙渔6***2,另1台AIS设备MMSI码为4124****7、显示船名是闽龙渔6***0,存在“一船多码”的问题。
查处理由及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和《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13,对当事人作出罚款金额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安全救助终端(AIS设备)是渔船的“海上身份证”与遇险救援核心设备,直接关系船舶身份识别、避碰安全与应急救援效率。本案中,当事人制造“一船多码”乱象,导致船舶身份混淆、定位失准,既破坏了海域船舶动态监管秩序,更埋下遇险救援延误的重大安全隐患。本案查处以刚性执法明确“一船一码”是不可触碰的安全底线,推动终端设备从“装得上”向“用得规范”转变,切实守护船员生命与渔业生产财产安全。
案例四:许某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5日,云霄县海洋与渔业局联合云霄县公安局开展河道夜巡。当晚,执法人员在云霄县漳江支流下河乡上窖溪水域发现许某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当场查获了1艘从事电鱼作业活动的“三无”船舶,1套电鱼设备等物品。经调查,当事人许某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查处理由及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6,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金额5832.5元,没收船舶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鱼不区分品种、大小,对水生生物一网打尽,是一种竭泽而渔、断子绝孙的毁灭性捕捞方式。电鱼不仅损害渔业资源,破坏水域生态环境,同时电鱼致安全问题频发,瞬间产生的高压对电鱼者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极易发生人被电击身亡的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近年来,漳州市对电鱼等非法捕捞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也呼吁广大民众积极参与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树牢资源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非法捕捞,一旦发现非法电捕鱼行为,积极向渔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检举揭发电捕鱼等非法行为。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大幅提升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电鱼、毒鱼、炸鱼等毁灭性捕捞行为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对违规垂钓等行为也明确了最高5万元的处罚标准,处罚边界清晰、力度空前。希望广大海洋与渔业从业者提高法律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新修订《渔业法》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渔业生产、捕捞、养殖等各项法律要求,自觉摒弃违法违规行为,共同守护海洋生态和渔业发展秩序。
来源:漳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福州海洋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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