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农业部门(农业农村局)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行业监管职责农业农村局作为农业领域的主管部门,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例如,对农业机械、农药使用、农产品加工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需督促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确保落实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等投入保障(如农业机械操作安全、农药储存运输安全等)。
参与风险评估与联防联控根据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组织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农业农村局需配合对农业相关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对相邻、相近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应急救援与事故预防需协助制定农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如农业自然灾害、农机事故等),并推动农业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配合综合监管在应急管理部门统筹下,农业农村局需与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如交通运输、住建等)加强协作,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共同防范农业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
法律依据:
第三条第三款(“三个必须”原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政府安全风险评估与联防联控)第十条第二款(行业监管职责划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从业人员安全关怀)以上内容均基于《安全生产法》修订条款中关于行业监管、风险防控及应急救援的明确规定。来源/农法实务
编辑/朱世佳 复审/赵玉清 监制/李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