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业农村现代化与科技支撑类
🌟(一)农业现代化示范区项目
1.支持方向及申报条件:粮食产业、优势特色产业、都市农业、智慧农业、高效旱作农业和脱贫地区“小而精”特色产业。
2.核心政策:《农业部关于2014年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通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
3.申报时间:每年7-8月份左右
4.申报奖励:择优给奖补资金,资金支持1-1.5亿元。
🌟(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项目
1.支持方向及申报条件:
(1)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从严控制,避免同质化建设;
(2)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完善的配套政策,并已正式成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一年以上;
(3)园区建设规划要符合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并经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4)园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功能定位清晰,建设内容具体;
(5)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要有较好的研发基础设施条件和较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要有一批专家工作站和科学测试检测中心,有利于聚集科技型人才;
(6)园区要有一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有效提高当地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为职业农民培训提供场所,促进当地居民收入的提高;要为大学生、农民工等返乡创业提供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
(7)园区要有健全的行政管理机构和服务管理体系。
2.核心政策:《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3.申报时间:每年10-12月份左右
4.申报奖励:无固定金额补助,以“政策支持+资源倾斜”为主,包括科技项目优先立项、人才引进扶持、金融信贷对接、土地指标保障等;部分园区可获得专项建设资金(需结合各地区年度政策)。
🌟(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项目
1.支持方向及申报条件:
(1)建设基础。示范区原则上应以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或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为建设主体,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建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统称园区)基础上申请建设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园区要具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建设用地必须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发展用地,明确“规划建设用地”和“科研试验、示范农业用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面积和四至范围(以界址点坐标控制)。按照相关要求编制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符合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较高,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总体要求。
(2)产业基础。示范区符合“一区一主题”“一区一主导产业”“一区一平台”的功能定位要求,规划布局科学合理,有明确的科技示范和产业联动机制,拥有一定数量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和产城镇村融合发展,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绿色发展水平较高,其中核心区以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配套关联产业为辅,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鲜明、规模较大、效益明显。示范区对区域农业发展应有辐射带动作用,有效促进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有力带动周边农民增收致富。
(3)创新资源。示范区应建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并与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建设合作研发创新平台,集聚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创新要素。具有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能力,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成果孵化和创业服务功能,能够为“星创天地”建设和科技特派员、留学归国人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乡土人才等创新创业提供支撑。
(4)基础设施。核心区一般应完成“七通一平”建设,示范区内应具备供排水、电力、道路、通讯、热力、燃气等必要基础设施。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发展循环生态农业,符合国家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总体要求,具有废弃物循环利用、节能减排等设施,推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打造水体洁净、空气清新、土壤安全的绿色环境,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的有机统一。
2.核心政策:《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引》
3.申报时间:目前尚未有准确的申报时间安排
4.申报奖励:
(1)财政支持政策。中央财政通过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成果转移转化等。地方政府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并向示范区集聚。
(2)金融扶持政策。通过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与地方政府设立现代农业创业投资基金,推动农业科技成果在示范区转化;运用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并鼓励其在当地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同时,支持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按职能为示范区项目及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贷,并引导风险投资、保险资金等各类资本为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3)土地利用政策。依法保障示范区用地,严禁房地产开发,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保障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及产业发展需求,明确划定“规划建设用地”与“科研试验、示范农业用地”的具体面积和边界范围。支持示范区用足用好新产业新业态及“双创”用地政策,满足创新平台、公共设施、科研教学、中试示范、创业创新等用地需求,将示范区建设成为节约集约用地的典范。
(4)科技管理政策。在现有高新区及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优化科技管理政策,推动农业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健全科技成果评价与农技人员激励机制,并将示范区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推荐渠道,搭建引才育才用才平台。
🌟(四)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项目
1.支持方向及申报条件:
(1)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牢固树立大食物观,加快发展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因地制宜推进畜牧水产规模养殖、设施种植领域全程机械化,保障粮棉油糖、肉类、蔬菜、水果、水产品等各类食物有效供给。对照相关全程机械化示范县评价指标,明确发展目标,采取综合措施提升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水平。
(2)完善全程机械化生产模式。分区域、分产业、分品种、分环节制定完善全程机械化技术路线、机具配备方案、农机农艺及种养方式集成配套方案,总结形成适合当地的机械化生产模式。依托专家骨干团队,面向各类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培训指导和观摩交流,树立可学可及样板,促进绿色高效、经济可行的全程机械化生产模式普遍应用。
(3)提升农机装备水平。充分发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等多元化扶持政策的导向作用,加大投入力度,推进农机装备自我保障能力加快提升。立足产业急需、农民急用,支持引导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科学配备绿色高效农机装备,加快补齐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短板弱项,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坚实装备支撑。
(4)提升农机防灾救灾减灾能力。按照机械化生产和应急救灾需要,立足潜在需求合理配置“平急两用”的应急救灾机具。建强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建立防灾救灾农机储备和调用制度,机具配置满足应急救灾需要。加快建设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力争实现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区域各乡镇全覆盖。
(5)增强发展机械化的组织保障。建立政府重视、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多部门密切协作推进农业机械化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主要农作物生产、规模养殖、设施种植全程机械化发展中的瓶颈难题,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打造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加快农机新装备新技术示范推广。
2.核心政策:《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23—2025年)》
3.申报时间:农业农村部将分批组织各省集中申报,后续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4.申报奖励:授予“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称号
🌟(五)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
1.支持方向及申报条件:
培育对象应满足从事主导产业、发展势头良好、热衷联农带农的总体要求,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年龄在55周岁以下,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身心健康,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在当地群众中有较好的口碑。
(2)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及种养大户等带头人。原则上不遴选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大型企业负责人。
(3)从事当地农业主导、优势或特色产业3年以上,形成稳定的经营模式和一定规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有长期从事农业及相关产业且带动农户共同发展的意愿,善于接受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和新理念,主动向农户分享经验、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近3年累计带动30户或100名以上农民实现增收致富。
2.核心奖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
3.申报时间:每年3-4月
4.申报奖励:
(1)资金投入。“头雁”培育经费每人不超过2.5万元,由财政和带头人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分两期给付,培育启动时拨付70%的经费,保障培育工作顺利开展,建立稳定的合作发展关系和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抱团发展。
(2)服务拉动。鼓励“头雁”为小农户提供生产托管、技术指导、防灾减灾、产品营销、融资增信等服务,建立资源共用共享机制,提升农户生产经营能力和抵抗风险水平,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3)辐射联动。支持“头雁”牵头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行业协会等,搭建数据信息、社会化服务等综合平台,整合优势资源,延长产业链条,创建共同品牌,在更大范围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进乡村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为“头雁”提供综合支持,鼓励市县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扶持机制,通过集成政策、聚集资源、集中要素和搭建平台,给予全方位保障。“头雁”培育经费由财政和带头人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金额每人2万元,培育启动时,由省农业农村厅拨付各培育机构70%的经费,培育结束并经评估合格后再拨付剩余30%部分。个人承担部分可不再收取或以奖学金等形式予以返还。集中培训期间的往返交通费,由学员自理。—《海南省2025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
🌟(六)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项目
1.支持方向及申报条件:
(1)促进大豆先进适用技术集成落地。贯通农业科研、推广和高素质农民培育体系,主要依托市县农技推广机构、地市农科院所、大豆产业技术体系试验站等,建立健全大豆技术集成创新平台体系,聚焦大豆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落实高油高产品种筛选、技术集成创新及推广普及应用等任务。
(2)支撑稳产保供任务落实。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要求,开展主导品种主推技术试验示范、动植物疫病虫害监测防治、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农业防灾减灾等技术服务,强化推广体系公益性职责履行。着力支撑生物育种产业化试点、豇豆农药残留治理等重点工作。选择1000个大豆玉米生产大县,针对大田单产偏低等问题,每县明确5名科技骨干,开展线上线下培训不少于10次、人员不少于500人次。
(3)提升农技推广队伍能力素质。省级遴选农技推广骨干人才,依托优质培训机构,统一组织连续不少于5天的脱产业务培训。项目县根据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分产业、分层次、分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其中实训课程不少于3天。支持有条件地区通过“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等培养方式,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入农技推广队伍。完善农技人员绩效评价机制,推动收入分配与绩效评价相挂钩。
(4)支持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发展。支持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组织创新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互联网+农机作业”等服务模式,为农户提供生产管护、存储加工等全程科技服务。鼓励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组织牵头建设区域性综合服务平台,带动小农户合作经营、共同增收。引导推动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主体规范作业标准,特别是农机手技术服务标准等,集成综合技术方案,不断提高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投入品精量施用等科技服务水平。
(5)加强先进技术试验示范。规范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管理,明确年度技术示范和服务任务,健全管理评价制度,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带动作用。统一树立“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标识牌。推行农技人员包村联户服务机制,支撑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壮大,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高素质农民遴选科技示范户,加强良种良法良机良艺应用展示示范,加快推广高产优质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模式。
(6)优化特聘农技员队伍管理。相关省份要制定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实施指导意见,引导脱贫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有需要地区不断规范特聘农技员管理,核定招募计划、规范招募程序、完善续聘管理,将“土专家”、“田秀才”和新型经营主体技术骨干等逐步吸纳为农技推广服务重要力量。完善中国农技推广信息服务平台特聘农技员服务管理,广泛宣传特聘农技员优秀典型。
(7)深入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计划。在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四川、青海等13个省份继续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计划,聚焦粮食、大豆油料、棉花甘蔗等重要农作物,针对农机农艺融合、减损提质及盐碱地改良利用等单产提升关键环节技术需求,组织农技推广机构、科研院校、企业、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合理分工、高效协作,探索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优势互补的农技推广协同服务机制。计划实施省份要总结凝练2套高效协同重大技术推广机制模式,其中1套为主要粮油作物机制模式。支持涉农科研院校推广科技小院模式经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8)提升农技推广信息化水平。持续普及中国农技推广信息服务平台使用,探索推进农技员、特聘农技员注册及核准机制。围绕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重要农时和防灾减灾技术服务等重点任务,引导农技人员、科研专家、特聘农技员等开展线上指导服务。优化中国农技推广信息服务平台技术问答、农情预测预警、市场信息分析等多种类型服务,探索推进将农技人员回答问题情况作为绩效评价重要指标。继续将平台作为项目推进实施、绩效管理、经费安排的重要支撑,不断完善数据填报和更新工作。支持各地健全部地协同、数据共享的农技推广服务模式,拓宽平台的覆盖面和使用率。
2.核心政策:《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
注:2025年海南各市县正常开展此项工作。
3.申报时间:根据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发布通知时间为准。
4.申报奖励:无固定金额补助,以当地当年实际通知为主。
🌟(七)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
1.支持方向及申报条件:粮食产业、优势特色产业、都市农业、智慧农业、高效旱作农业和脱贫地区“小而精”特色产业。
2.核心政策:《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3.申报时间:每年5月份左右
🌟(八)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创新引领区及创新引领基地
1.支持方向及申报条件:
(1)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创新引领区。原则上以现代设施农业综合发展水平较高的县为单位进行申报;分省指标超过1个,且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基础好、引领带动能力强的地级市,可结合本省指标分配情况适当以地级市为单位申报,指标为2个的省份地级市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指标为3个的省份地级市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整地市申报的,所辖县域不再单独申报。
(2)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创新引领基地。支持设施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进行申报,分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冷链物流、粮食烘干等五类。在全国多个地区有生产布局的,择优选择一个县域基地申报,不得多头申报。纳入失信企业主体名单的不得申报。
(3)区域特色优势明显。设施农业产业类型符合本区域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符合节能宜机为主的现代设施种植业、高效集约为主的现代设施畜牧业、生态健康养殖为主的现代设施渔业、仓储保鲜和烘干为主的现代物流设施的典型特征,在所在省份或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4)规划布局科学合理。未来发展定位路径清晰,区域布局和发展目标明确,形成了较为科学完善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等。
(5)设施装备水平领先。新型设施结构、新材料和节能降耗等先进技术装备应用普及率高,设施农业机械化取得明显进展,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水平较高。
(6)节约资源成效突出。积极利用各类非传统耕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高,节水节药技术全面普及,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利用,尾水排放达到管控要求,设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
(7)联农带农效果显著。联农带农激励机制效果突出,通过安排就业、股份合作、订单农业、托管服务等形成利益联结机制,有效促进小农户分享现代设施农业发展红利。
(8)政策支持保障有力。建立设施农业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制定水、电、路、讯、网络等基础设施以及财政、金融服务、人才科技等支持政策措施。在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基础上,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统筹协调相关项目资金,支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
(9)可学可复制可推广。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政策有效、制度规范、机制合理、工作有力,形成了有效经验做法和典型模式,可供其他地区和主体学习借鉴与推广应用。
2.核心政策:《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创新引领区及创新引领基地遴选工作的通知》
3.申报时间:每年12月份左右(具体时间以农业农村部下发通知时间为准)
4.申报奖励:遴选确定的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创新引领区,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相关建设项目、中央财政相关补助项目等予以优先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引领基地项目纳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融资项目库,优先向金融机构推送,并支持这些项目申请中央财政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各省份要加强政策创设,建立健全创新引领区及基地投入保障机制,调动经营主体积极性,鼓励引导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创新引领区及基地建设。
🌟(九)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1.支持方向及申报条件: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 ,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核心政策:《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
3.申报时间:(具体以文件要求的时间为准)
4.申报奖励: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全国补贴范围内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各省(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按照不超过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 测算确定本省补贴范围内农业机械的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械不得超过最高补贴额。省级支出责任按规定履行到位且补贴资金能够满足兑付需求、不存在购机补贴兑付难和兑付慢问题的省份,可围绕农业生产急需适用、重点短板机具的推广应用,选择部分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35%。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并逐步退出补贴范围。
🌟(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生态养殖示范区
1.支持方向及申报条件: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应突出绿色发展理念、完善基础设施和健康养殖模式、依法规范管理,引导和带动地方全面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提升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①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的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
A.养殖区域坐落于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
B.养殖生产者持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可证明其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及承包合同。苗种生产单位须持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C.生产经营单位须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水产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等及上述单位联合体等,联合体应为同一养殖类型。
D.除工厂化养殖类型外,东、中部地区的养殖面积须在2000亩(含)以上,西部地区的养殖面积须在1000亩(含)以上。为工厂化养殖类型的,占地规模须在100亩(含)以上,养殖车间建筑面积须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
E.近三年(含本年度)内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100%(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不存在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药物及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不存在使用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F.若为非自然开放水域养殖模式,应当进排水分开且无明显毁损,并具有养殖尾水净化处理设施或设备且能正常使用;若为网箱、网栏、筏式、吊笼等自然开放水域养殖模式,应具备废弃物收集设施或设备且能正常使用。
G.农业农村部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其他基本条件。
②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的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
A.成立创建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颁布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规划。
B.东、中部地区的养殖面积须在2万亩(含)以上、养殖产量须在1万吨(含)以上;西部地区的养殖面积须在1万亩(含)以上、养殖产量须在3000吨(含)以上。
C.县级人民政府颁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水域滩涂养殖证》应发尽发,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确权率达90%(含)以上。
D.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测等机构健全或具有承担相关职能的机构。
E.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98%(含)以上。
F.建立占示范区养殖面积10%(含)以上的核心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生产。
G.农业农村部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其他基本条件。
2.核心政策:《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23〕20号》
3.申报时间:(具体以文件要求的时间为准)
4.申报奖励:列入国家级示范区名单的创建示范主体,农业农村部将在相关渔业项目资金安排上对其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在相关农业(渔业)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