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自2026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在全区天然水域内(含江河、湿地、水库等水域),开展打击破坏渔业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以下破坏渔业资源行为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
(二)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行为;
(三)未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及船籍港登记的“三无”船舶,擅自下水从事垂钓和捕捞作业的行为;
(四)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
(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
(六)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行为;
(七)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宣传禁用的渔具、捕捞和垂钓方法的行为;
(八)使用国家和省级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禁用渔具目录、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行为;
(九)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的行为(本文中“多”是指三个或者三个以上);
(十)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或者视频辅助装置垂钓的行为;
(十一)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的行为;
(十二)其他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行为;
(十三)销售禁渔区渔获物、销售垂钓渔获物和销售其他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十四)拒绝、阻碍渔业渔政行政执法的行为。
二、从严查处破坏渔业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赣州蓉江新区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年修订版)规定,第六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第七十七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级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公布举报电话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破坏渔业资源行为,将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监督举报电话如下:
1.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报警电话:110;
2.赣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赣州蓉江新区大队:0797-8399111;
3.赣州蓉江新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0797-8161862。
本通告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赣州蓉江新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
赣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赣州蓉江新区大队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