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顾
2022年禁渔期内,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徐某某在禁渔水库多次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并对外销售,涉案捕捞量及获利数额巨大。钟某某、高某甲等六人明知涉案渔获物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予以收购并转售获利。案发后,行政执法部门当场查获涉案人员,扣押作案工具及剩余渔获物。
检察机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张某甲等四人提起公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钟某某等六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张某甲等四人承担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生态评估费用及公开赔礼道歉;公诉期间曾变更诉讼请求,不再要求钟某某等收购者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连带责任。
二、法院裁判要点
- 张某甲等四人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钟某某等六人明知系犯罪所得渔获物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由非法捕捞行为人按各自合伙份额承担,钟某某等收购者无共同侵权故意及行为,不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连带责任。
- 依法追缴非法捕捞行为人违法所得,优先用于支付生态损害修复费用;收购者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 判令非法捕捞行为人在涉案水域增殖放流水产苗种,支付生态评估费用,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三、案件经验总结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质属侵权类民事案件
依附于刑事案件提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兼具刑事处罚与民事公益救济双重属性,本质上属于侵权类民事案件,裁判规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责任承担方式以修复生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为核心。
(二)生态损害赔偿严格遵循“谁侵权、谁担责”原则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以直接侵权行为为核心依据,严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连带责任的成立需以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书面约定为前提,无上述情形的,不得随意认定连带赔偿责任。
(三)非法捕捞行为人系生态损害直接责任主体
非法捕捞行为系导致渔业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受损的直接与根本原因,非法捕捞行为人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全部生态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增殖放流、生态修复费用、评估费用等。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不承担生态修复连带责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与非法捕捞行为人无共同侵权故意,无事前、事中意思联络,未共同实施非法捕捞侵权行为;收购行为系非法捕捞犯罪既遂后的独立行为,仅妨害司法秩序,与渔业资源生态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共同侵权,依法不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