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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修订答记者问丨人民法院报:聚焦第六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 2026-10-24 17:11:21
司法部、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修订答记者问丨人民法院报:聚焦第六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今天是 2026 年 3 月 29 日,周日,农历丙午马年二月十一。北京天气多云间晴,白天偏北风 1 级转 3-4 级(阵风 6 级左右),夜间偏北风 2-3 级,气温在8℃~21℃之间,昼夜温差13℃,空气质量良 - 轻度污染(首要污染物为 PM2.5),花粉浓度仍处于很高级别。

🧥 穿搭建议

白天:薄外套 + 长袖衬衫 / 针织衫 + 长裤,戴口罩防护花粉,注意防风

早晚:常规外套 + 保暖内搭,老人小孩及时添衣,避免着凉

全天:风力较大,户外活动注意防风,山区游玩注意防火,及时补水润燥

昨夜斗回北,今朝岁起东。

我年已强仕,无禄尚忧农。

桑野就耕父,荷锄随牧童。

田家占气候,共说此年丰。

《田家元日》(唐・孟浩然)

本文综合自司法部、人民法院报

文章系信息摘要,全文、延伸阅读见文末二维码

司法部、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2026年3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3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条例》修订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详解修订背景、核心修改内容及实施保障。
一、修订背景:适应“三农”发展新变化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我国已开展三次全国农业普查,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部署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现行《条例》于2006年施行,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现状,需在组织实施原则、普查方法和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修改完善,为高质量开展普查提供法治保障。
二、总体思路:三大原则引领修订
修订的三大核心思路
  • 压实主体责任
    加大追责力度,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 完善基础制度
    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和资料管理,提高普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
  • 保障法制统一
    与统计法相衔接,完善相关规定和表述。
三、核心修改内容:四大方面完善制度
完善农业普查基础制度
  • 组织实施:增加“各方共同参与”作为普查组织实施原则;
  • 普查内容:新增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事项,契合乡村全面振兴要求;
  • 普查方法:增加遥感测量等新手段,明确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强化数据质量控制与资料管理
  • 完善事后质量抽查制度: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抽查方案,统一组织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 明确保密义务:规定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的失泄密法律责任;
  • 规范资料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做好归档和移交工作。
严惩数据造假,筑牢制度防线
  • 立法目的补充:增加保障普查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
  • 禁止干预行为:明确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要求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明示、暗示填报虚假数据;
  • 明确对象义务:普查对象需按时提供真实完整资料,不得迟报、拒报;
  • 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普查人员应如实搜集报送资料,不得伪造篡改,不得要求对象提供虚假资料;
  • 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对弄虚作假等统计造假行为依法追责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保障:四项工作确保落地见效
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司法部、国家统计局将联合有关方面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大宣传解读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培训,让相关负责人、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全面掌握《条例》内容;
  2. 完善配套制度
    细化普查人员管理、普查区划分、数据质量控制等操作规程;
  3. 严格执行条例
    确保普查人员依法履职,引导普查对象自觉履行义务;
  4. 强化执法监督
    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纠治数据造假等问题。
修订后的《条例》将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可靠统计信息支撑。

以法治之力守护种业创新 ——聚焦第六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种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六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共10件(民事侵权案件9件、行政处罚案件1件),涵盖“套牌”侵权、“白皮袋”侵权、存储侵权、进口侵权等多种行为,涉及玉米、水稻、小麦等主粮作物及番茄、苹果、石榴等蔬果品种,以高水平司法推动种业创新发展。
典型案例核心亮点
• 案例数量:10件(民事9件+行政1件)
• 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例:4件
• 最高赔偿额:5334.7万余元(创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新高)
• 覆盖地域:全国9个省、自治区
一、加大赔偿力度:惩罚性赔偿成维权“利器”
此次发布的案例中,4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彰显“严格保护、全面保护”的司法导向。
“NP01154”玉米品种侵权案——5334万余元赔偿创纪录
被诉侵权人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NP01154”作为亲本生产7个杂交玉米品种,侵权时间长达五年,生产面积达8243.4亩。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其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法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经济损失5334.7万余元,创下我国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额新高。该案还首次明确运用分子标记法认定品种同一性时扩大位点加测的条件,为类似案件提供科学技术指引。
“农麦88”小麦品种侵权案——“白皮袋”侵权判赔157.5万元
侵权人采用无标识“白皮袋”包装销售侵权种子,侵权时间长、销售数量大,且存在“存储”侵权行为。法院依法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赔157.5万元。同时明确,仓库所有人因未尽审慎核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但根据过错程度,对惩罚性赔偿部分可不承担连带责任,体现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原则。
其他惩罚性赔偿案例
“吉宏6”水稻品种侵权案(“套牌”侵权)、“齐黄34”大豆品种侵权案(“白皮袋”销售),均因侵权情节严重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分别判赔50.6万元和41.2万元。
二、裁判规则“上新”:打通种业维权“堵点”
针对种业维权中的执行难、认定难等问题,典型案例进一步细化裁判规则,确保维权实效。
细化停止侵权要求,确保判决履行
在“NP01154”玉米品种侵权案中,最高法二审判决明确停止侵权的具体要求:停止使用特定亲本生产杂交种子、在法院监督下消灭侵权种子繁殖活性、通知相关主体并签署不侵权承诺书等,并设定每日10万元、5万元、2万元标准的迟延履行金,确保判决及时全面履行。
明确无性繁殖苗木灭活标准
“天使红”石榴品种侵权案中,最高法明确要求侵权人不仅要停止生产、繁殖、销售侵权繁殖材料,还需在15日内对侵权苗木作灭活处理。确立灭活以“彻底丧失再生能力”为核心标准,结合作物生长阶段区分处理,从源头上杜绝侵权苗木再次扩散。
厘清举证责任与责任划分
  • “WH818”玉米品种侵权案:权利人完成亲子关系初步举证后,被诉侵权人需提交证据证明未使用授权品种,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 “齐黄34”大豆品种侵权案:明确通过侵权种子单位价格扣除商品粮单位价格,对差额适当上浮后推算侵权营业利润;
  • “WG646”玉米品种侵权案:品种权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相同的,侵权人仅以其为其他授权品种为由抗辩,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全链条保护:堵住侵权“漏洞”
人民法院坚持全流程、全方位、全链条保护种业创新成果,覆盖选育、繁殖、进口、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
进口行为不能成为侵权“挡箭牌”
“吉佳”番茄品种侵权案中,侵权种子进口行为早于品种权授权,但分装、销售行为发生在授权之后。法院判决明确:后续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仍须经品种权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同时厘清上下游主体责任,组织进口、主导分装销售的主体承担主要责任,关联主体按过错程度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日前非法繁育不能对抗品种权
“普瑞A280”苹果品种侵权案中,判决明确:在授权品种申请日前非法获取繁殖材料并种植繁育的,不能产生对抗品种权的在先权利。结合植物新品种独立选育相同品种概率极低的规律,明确该领域原则上不适用在先权利抗辩,切断侵权人逃避制裁的途径。
四、民行衔接:统一执法与司法标准
“R900”水稻品种行政处罚案中,明确民事和解不能阻却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但可作为从轻情节考虑,同时细化种业侵权案件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促进行政执法和司法标准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完善种业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拓展司法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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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以法治之力守护种业创新 ——聚焦第六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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