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化趋势加速,农业农村部‘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管理办法应运而生,为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撑。该办法细化认定程序,强化监管机制,不仅响应国家食品安全战略,更将激发区域经济活力,为企业家和协会负责人带来实质性机遇。
总则框架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旨在规范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促进农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
产品定义与范围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是指在特定区域(原则上以县域为单元)内生产、具有显著地域特征和独特营养品质特色、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稳定的供应量、市场认知度和美誉度高的农产品及初加工产品。该产品需经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认定和核发证书,以确保其符合标准。
认定原则
认定过程遵循自愿申请、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和公益服务的原则。自愿申请体现申请方的自主性;分级负责指各级机构按职责分工协作;动态管理允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认定结果;公益服务强调认定工作以公共服务为导向,不收取费用。
机构职责分工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发展政策法规研究、标准制修订、审查和专家评审及证后管理工作,确保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专业性。•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优质化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内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认定申请的合规性和代表性进行审核,保障申请符合省级层面的要求。•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优质化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内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认定申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确保基层数据的可靠性。政策支持与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培育、认定和品牌建设等工作纳入本地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加强开发规划布局研究,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围绕名特优新农产品加强产业链建设,挖掘历史文化特征,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发展,形成多元协同的推进机制。
认定标准与程序申请主体要求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认定工作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申请主体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县级名特优新农产品管理机构或单位作为申请方。
产品认定条件
申请产品需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核心条件,方可进入认定程序:
•产品名称需由产地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共同构成,确保名称能准确反映产地特色。•产品应具备显著的地域环境和独特营养品质特色,其独特性营养品质指标必须符合《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规范》的具体要求。•生产规模需达到一定标准,最小生产规模参照附表3的规定执行,并保证具有稳定的供应能力。•依托龙头骨干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引领带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性和一致性。•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且近三年来未发生任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所需申请材料
申请主体需准备并提交以下八项材料:
•填写完整的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申请表。•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报告,报告出具时间原则上应在申请之日起一年内。•产品相关图片集,包括不同生长期、生产环境、产品包装标识及最终产品等能体现产品特征特性的图像资料。•主要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主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证明主要生产经营单位在国家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备案或其他可证实实现质量追溯的文件。•主要生产经营单位在产品销售中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相关证明。•其他可证明申请产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及具有名特优新特征特性的辅助材料。审核与颁证流程
审核工作采取逐级推进的方式:
•地市级工作机构自受理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申请材料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审。•省级工作机构自收到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申请材料之日起,于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复核,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部农安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审核通过后,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若无异议,则颁发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整个流程注重效率与公正,确保认定工作的严谨性。
证书有效性管理
获证后证书长期有效,但需进行年度确认以维持有效性。证书持有单位需每3年(即获证后隔2年)重新提交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报告。此外,如证书信息发生变更,须经省级工作机构确认后报部农安中心进行更新。证书持有单位还应配合部、省、市三级工作机构开展的跟踪评价工作,以保障产品品质的持续稳定性。
退出情形
证书可能被注销的情形包括:
•产地环境发生改变、品种更替或生产方式调整,导致产品不再符合认定条件。•逾期未完成年度确认程序。•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证书持有单位自愿放弃认定资格。•在年度确认或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标准要求。发生上述情况时,部农安中心将依法依规注销证书,确保认定体系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标识使用与监管规定使用主体与范围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获证主体,包括证书持有单位及推荐的主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有权使用“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字样和标识。该标识可应用于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推广活动。此外,地方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在地方特色产品推介、展览展销中,也可按照规定规范使用标识。
义务与责任
获证主体须接受各级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品质和市场信誉,并正确、规范地使用标识。任何伪造、变造、冒用标识或超范围使用行为均被严格禁止。具体标识图案及使用细节,应遵循《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公共标识使用管理规范》执行。
监督与执行机制各级监督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及获证主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巡查。地市级工作机构结合年度确认工作,开展现场核查。省级工作机构对获证产品实施营养品质稳定性跟踪评价。部农安中心根据需要,可对全国获证产品开展营养品质稳定性跟踪评价。
社会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进行社会监督。
人员违规处理
从事认定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实施与附件说明根据《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管理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部农安中心)承担,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为支持申报工作,随文同步发布了六份关键附件,这些文件共同构成了申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的完整技术依据和必备填报材料。
附件清单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申请表.pdf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规范通则.pdf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报告.pdf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规范通则苹果辣椒茄子番茄牛肉羊肉.pdf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最小规模生产.pdf •填报说明.pdf 这些附件确保了申报过程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为申请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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