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建设项目
1.建设要求。在草地贪夜蛾、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粘虫、西藏飞蝗等跨区迁飞性害虫迁入前沿区及省内迁飞主通道(川南、川东北、攀西地区、甘孜州),投资建设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
2.建设内容。根据本地主要迁飞性害虫种类,建设通用型昆虫雷达监测站或高精度昆虫雷达监测站。通用型昆虫雷达监测站主要配备固定式昆虫雷达(X波段高分辨率旋转线极化垂直昆虫雷达)、智能高空测报灯以及配套软硬件设施设备(电路、网络设备、气象信息自动化采集设备、昆虫雷达回波数据解算工具和迁飞轨迹模拟预测系统等)。高精度昆虫雷达监测站主要配备全极化昆虫雷达(X波段高分辨率全极化昆虫雷达)、智能测报灯以及配套软硬件设施设备(电路、网络设备、气象信息自动化采集设备、昆虫雷达回波数据解算工具和迁飞轨迹模拟预测系统等)。
3.储备条件。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项目由农业农村厅植保植检机构把关审核和组织申报,由省级及以上农业大专院校、科研推广单位具体承担建设任务。
4.中央投资规模。迁飞性害虫雷达监测站建设项目由实施单位打捆申报,申报总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中央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90%,实施单位自筹资金不少于总投资的10%,其中每个通用型昆虫雷达监测站总投资不超过200万元,每个高精度昆虫雷达监测站总投资不超过400万元。
(二)区域农作物病虫疫情应急防控中心建设项目
1.建设要求。以粮食主产区、重大病虫发生源头区、迁飞流行区、疫情阻截带等为重点,建设1—2个区域农作物病虫疫情应急防控中心,切实提升关键区域联防联控、应急防治能力和效率。
2.建设内容。改扩建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场所,重点配备大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车载式集成化航空植保装备(含植保无人机及大容量配药、搅拌、清洗等高效环保装备和转运车)等大中型防治装备,智能施药装备调度监控平台以及转运运输和机械维修设施设备,智能施药装备调度监控平台和物资储备库等。
3.储备条件。该项目由农业农村厅植保植检机构组织遴选有优势的从事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涉农(农业综合服务)企业实施。申报前落实建设用地,协调财政、组织相关项目实施市、县和病虫害防治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落实场地和相关配套资金。
4.中央投资规模。各地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建设,每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绿色防控投入品中试能力建设项目
1.建设要求。打造绿色防控投入品科技成果工程化、产品化中试平台,推动生物防治等植保新技术和新产品集成落地、服务生产,促进绿色防控产品及早落地和推广应用,夯实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物质保障。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天敌扩繁生产中试中心、生物农药生产中试中心、理化诱控产品生产中试中心。(1)天敌扩繁生产中试中心,改扩建试验场所和中试生产线等,配备天敌繁殖、田间释放、冷链储运、质量检测、防效评价等设施设备;(2)生物农药生产中试中心,改扩建试验场所和中试生产线等,配备菌株活性提纯、防效评价、质量检测、产品分装、环境自控等设施设备;(3)理化诱控产品生产中试中心,改扩建试验场所和中试生产线等,配备灯诱、性诱、色诱、食诱等理化诱控检测产品生产、组装、调试及防效评价等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项目由农业农村厅植保植检机构把关审核和组织申报,承担主体为有基础有优势的从事天敌、生物农药、理化诱控产品研发和生产的科研机构或企业。申报主体应当提前落实场地和相关配套资金。
4.中央投资规模。申报绿色防控投入品中试能力建设项目每个总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区域重大病虫害抗药性监测与治理中心建设项目
1.建设要求。建设区域重大病虫害抗药性监测与治理中心1-2个,构建抗药性监测与治理技术支撑体系,提升农药科学合理使用和抗药性监测治理水平。
2.建设内容。重点是改扩建抗药性监测实验场所、养虫(病菌、草、鼠)场圃和温室,配套更新抗药性基因检测、农药代谢产物分析、生物培养检测鉴定仪器等。
3.储备条件。区域重大病虫害抗药性监测与治理中心项目由农业农村厅植保植检机构组织具有抗药性监测基础、具有相应技术力量条件的科研机构承担。
4.中央投资规模。区域重大病虫害抗药性监测与治理中心总投资不超过1500万元,中央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90%。
(五)区域植物检疫检测隔离中心(圃)及除害处理站建设项目
1.建设要求。建设区域植物检疫隔离中心、植物检疫隔离圃、区域植物疫情检测鉴定中心和植物疫情除害处理站,提升重点地区、重点作物疫情处置能力,降低疫情传入传播风险。
2.建设内容。(1)区域植物检疫隔离中心(圃),改扩建隔离检疫设施(包括负压隔离检疫设施或田间观测圃等),配备有害生物检测鉴定处理配套装备。(2)区域植物疫情检测鉴定中心,改扩建植物检疫实验场所,配备具有植物有害生物隔离培养或饲养条件、远程检测鉴定、销毁处理等所需设施设备。(3)植物疫情除害处理站,建设植物疫情处置场所、染疫种子或植物暂存库,重点配备干热处理、熏蒸处理、药剂处理等除害处理设施设备(包括焚烧炉、粉碎机等),配套检疫性有害生物检测仪器等。
3.储备条件。区域植物检疫隔离中心,区域植物疫情检测鉴定中心,植物检疫隔离圃、植物疫情除害处理站由农业农村厅植保植检机构承担。
4.中央投资规模。区域植物检疫隔离中心项目每个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区域植物疫情检测鉴定中心项目每个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植物检疫隔离圃、植物疫情除害处理站每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