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儋州牧春绿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发函人:运城市绿碧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3月5日
事由:关于立即停止侵犯“绿碧源”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告知函
一、发函声明
运城市绿碧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成立于2015年6月17日,系“绿碧源”系列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我司依法注册并享有第25632710号(第22类)、第25624586号(第20类)、第25634660号(第19类)“绿碧源”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我司同时也是“绿州一号”芦竹组培技术的合法授权实施主体,在行业内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和良好商誉。
近期,我司发现贵司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绿碧源”字样,该行为已严重侵害我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字号权益,可能误导相关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我司郑重致函,望贵司高度重视。
二、法律依据与侵权认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该条款于2025年修订后进一步明确,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混淆行为,不再严格要求“突出使用”这一前提。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司法实践,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即使企业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有证据表明其具有开展商业经营的意图,该登记注册行为本身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的登记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贵司的侵权事实与法律后果
经核查,贵司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我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绿碧源”字样,该行为:
(一)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构成对我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构成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
(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我司商誉及市场利益。
(四)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并可被处以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商品、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被告经权利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认定为“故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
四、我司的严正要求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司严正要求贵司:
(一)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企业名称、官方网址、产品包装、宣传材料等任何商业活动中停止使用“绿碧源”字样;
(二)立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与“绿碧源”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三)全面删除、下架所有涉及“绿碧源”字样的宣传内容及商业信息;
(四)于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我司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
五、后续法律行动声明
我司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如贵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侵权状态,我司将依法采取以下一切法律途径追究贵司责任: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请求行政查处;
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如情节严重,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司已委托法律顾问全程跟进本事项,请贵司务必高度重视,切勿因拖延或置之不理而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望贵司慎思明辨,及时整改。
运城市绿碧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