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我省实施办法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6-2030年)〉的通知》(农牧发〔2026〕2号)要求,我厅结合实际,组织制定了《2026年安徽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2月26日
2026年安徽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6-2030年》(农牧发〔2026〕2号),细化2026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目标和任务,夯实强制免疫基础,筑牢免疫屏障,制定本计划。
一、强制免疫目标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对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点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监测,确保“真苗、真打、真有效”。全省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二、强制免疫病种和区域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饲养的鸡、鸭、鹅、鹌鹑等家禽,进行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免疫的出口家禽,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对全省饲养的牛、羊、骆驼、鹿等家畜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对全省饲养的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四)布鲁氏菌病。在我省布鲁氏菌病防控策略未调整前,继续按照《全省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工作方案》(皖农牧函〔2025〕266号)要求实施。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对狂犬病、炭疽、日本脑炎、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流行性腹泻、新城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及其他动物等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并报我厅畜牧兽医局备案。
(三)疫苗种类
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要结合本场实际,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中查询;对山区及其他养殖分散、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暂不具备改革条件的地区,使用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
(四)免疫程序
参照《2026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疫控防〔2026〕11号)(详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官网)执行。
三、主要任务
(一)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本计划,结合防控实际,制定辖区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市级实施方案报我厅畜牧兽医局备案,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并在市级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公开。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免疫;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发生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情时,根据疫情应急处置和防控需求,及时进行风险免疫。
(二)稳妥推进“先打后补”。各地要积极稳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不断优化改革方案,创新工作机制,简化工作流程,扩大改革覆盖面。要积极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先打后补”工作,引导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接中小规模场“先打后补”,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防疫服务等形式实施“先打后补”县域整体推进。要做好实施“先打后补”补贴的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将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的疫苗不得供应“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
(三)积极做好培训指导。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要遵照《2026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师资培训,指导各地开展强制免疫,持续跟踪病原变化和流行趋势,为制定全省年度免疫计划、选择和更新疫苗等提供技术支撑。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养殖场户的自主免疫意识和能力;制定各病种免疫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注重生物安全管理,加强消毒,做好个人防护。
(四)规范落实记录报告。各地要指导养殖场户履行好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指南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6-2030年)〉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按月报送免疫信息,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我厅将在“江淮粮仓大脑”中建设动物疫病免疫信息化功能,推动免疫服务全流程数字化管理,依托信息系统和智能终端采集上报免疫数据。
(五)强化免疫效果评估。各地要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估。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补免,确保免疫效果。为落实“小规模养殖场户的畜禽抗体检测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抽查检测,并结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效果,抽查结果作为疫苗补助的依据”的要求,再次明确检测费用可从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补助资金和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补助资金的动物防疫资金中统筹。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我厅将定期组织开展调研指导,对免疫效果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相关结果。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要求,组织实施制定的强制免疫计划,规范做好强免疫苗及免疫档案登记和使用管理。要督促引导养殖主体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对免疫不合格和新生、新补栏畜禽及时补免,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开展免疫技术指导和强制免疫效果抽检评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做好经费保障。各地要根据疫苗采购费用和防疫工作实际需要,结合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省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补助资金的动物防疫资金,积极争取本级财政资金,保障防疫工作正常开展。要按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资金使用范围要求,确保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要加快强免疫苗采购经费和“先打后补”补助经费的结算和发放,确保按绩效目标要求按时完成资金支出。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通过“以查促免、以监定免、以检保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要做好辖区内兽用疫苗和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四)及时反馈问题。各地要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问题、新变化。对于农业农村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相关要求,我厅会及时督促各地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