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加大执法力度,聚焦农资、农产品质量安全、畜牧兽医、渔业等重点领域,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有力打击了各类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农业生产秩序,为“三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及警示教育作用,我厅精选了12个2025年度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举一反三,进一步提升农业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2月1日
2025年度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刘某某、邹某某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案
2024年10月14日17:50分,蒙城县农业农村局渔政信息指挥中心值班人员通过监控设备发现,在芡河鳜鱼青虾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捕水域)有2人使用船只非法捕捞。经监控追踪,执法人员于15日凌晨4时当场查获铁皮船只一艘、三重刺网18条(100米×1.1米)、渔获物14.8千克。当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刘某某、邹某某在芡河鳜鱼青虾省级水产种资保护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涉嫌犯罪,10月23日,蒙城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蒙城县公安局,蒙城县公安局已立案。
二、灵璧县张某经营、运输死因不明动物案
2024年1月18日晚,灵璧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某镇派出所提供线索,反映在其辖区内查获一辆运输死因不明肉鸭的货车。1月23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张某从固镇县购买死因不明的肉鸭4432千克,货值金额1.79万元。当事人经营、运输死因不明鸭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灵璧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死因不明的鸭子4432千克(死因不明的鸭子已作无害化处理),处26.93万元罚款,当事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临泉县张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5年4月27日,临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张某在抖音平台直播屠宰生猪并向外销售。临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公安干警、镇政府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检查。4月28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屠宰分割生猪产品68.2千克,销售62千克,货值金额1733.2元,现场查获屠宰刀具7把、磨刀棒1个、铁锅1口。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5月22日,临泉县农业农村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关闭未经定点屠宰生猪场所,作出没收生猪产品6.2千克、屠宰工具和设备8件、违法所得1607元,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阜阳市颍泉区刘某某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5年5月26日,阜阳市颍泉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某镇某养牛场开展检查时,发现刘某某正在该养牛场对一头母牛进行诊疗。5月27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刘某某的从业区域为太和县县域内乡镇。当事人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6月12日,阜阳市颍泉区农业农村局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含山县某峰镇某农资服务部经营劣种子案
2024年11月7日,含山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池州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反映含山县某峰镇某农资服务部销售的“某油777”油菜种子质量未达到标签标注指标,属于劣种子。11月8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种子240袋(净含量100g/袋),截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已销售25袋,违法所得250元,库存215袋。当事人经营劣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12月6日,含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种子,作出没收涉案种子215袋、违法所得25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铜陵市郊区汪某书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2025年5月16日,铜陵市郊区农业农村局接到辖区汪某某投诉,称其母亲在收割自家油菜时,被收割机倒车绊倒,致其母亲受伤。5月23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5月11日,汪某书在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情况下驾驶沃得牌皖XXX0218履带式联合收割机在郊区村民周某某家地块进行油菜收割。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操作联合收割机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铜陵市郊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驾驶联合收割机行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淮南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孙某某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芹菜案
2024年3月19日,淮南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案件移送函,反映合肥某蔬菜经营部销售的一批芹菜中检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甲拌磷,该批次芹菜系潘集区农户孙某某生产销售。3月25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2023年3月,当事人孙某某为防治地下害虫对大棚内地块使用农药甲拌磷,7月在该地块种植芹菜,11月将涉案芹菜100千克分别销往合肥某蔬菜经营部等地,销售收入共计170元。2024年5月8日,淮南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市公安局,5月20日,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不予立案。当事人生产、销售含有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甲拌磷的芹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6月13日,淮南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专业合作社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葡萄案
2024年12月3日,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反映合肥市蜀山区某水果商行采购的一批夏黑葡萄农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残留超标,该批次葡萄来自金安区某专业合作社。12月4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2024年6月30日,当事人全园防治病虫害时在夏黑葡萄表面喷洒了农药高氯·吡丙醚,7月18日,以10.18元/千克的价格销售给蜀山区某水果商行,涉案夏黑葡萄57.5千克,销售收入585.35元。当事人销售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葡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5年2月18日,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葡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5.35元,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肥西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蔬菜生产公司在苋菜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案
2024年7月12日,肥西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对某蔬菜生产公司苋菜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苋菜中毒死蜱残留超标。8月15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2024年6月底,该公司一名工人用药桶对树苗喷洒农药氯氰·毒死蜱,药桶未清洗。其后,另一名工人使用该药桶喷洒农药氯氰菊酯防治苋菜病虫害,该批次苋菜货值金额1000元。10月12日,肥西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县公安局,10月18日,经县公安局审查,决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在苋菜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肥西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苋菜,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无为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尤某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黄鳝案
2025年3月4日,无为市农业农村局对尤某某养殖的黄鳝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黄鳝中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国家标准限量值,检验结论不合格。3月18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为农户,2024年9月中旬,购买环丙沙星和恩诺沙星各1小袋,将上述两种兽药兑水泼洒到养殖黄鳝塘口中。2025年1月,当事人销售涉案黄鳝10千克,售价60元/千克,违法所得600元。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黄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5年5月26日,无为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黄鳝,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怀宁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家庭农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2025年4月8日,怀宁县农业农村局开展重点水产品专项执法检查时,对某家庭农场黄鳝养殖基地用药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土霉素片空瓶,其包装标识为:土霉素片,国药准字H32022682,规格0.25g(25万单位),包装1000片。4月9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从石牌镇某药房购买该土霉素片药品10瓶,在黄鳝养殖过程中用于治疗黄鳝肠道疾病,药品已全部使用。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5月8日,怀宁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祁门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盛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案
2025年6月5日,祁门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农产品监督抽查时,对农户盛某某种植的螺丝椒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螺丝椒中农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残留超标。7月28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在某山镇从事蔬菜种植销售,种植螺丝椒0.35亩,5月27日,因螺丝椒发生菜青虫、蚜虫、白飞虱等虫害,超范围使用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等农药兑水喷雾防治,涉案螺丝椒共40千克已全部售出,销售价为10元/千克,销售收入400元。当事人销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9月11日,祁门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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