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完成近40年来最重要的一次修订,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法律框架从六章五十条扩充至七章九十条,系统确立了“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量质并重与绿色发展”的新时代渔业管理总基调。修订内容覆盖总体要求、养殖、捕捞、资源保护等全链条环节,对从业者提出了明确的新规范——例如,首次将养殖尾水排放达标纳入法律,并与苗种检疫、投入品监管等相结合,构建起覆盖产前、产中、产后的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标志着我国渔业监管进入全面精细化、绿色化的新阶段。
这次变化究竟会转化为哪些具体条款?接下来,我们就针对几大领域,挑重点解读新增内容。第二十七条: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规模等,合理投饵、投饲、使用药物,养殖排放尾水应当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造成水域、滩涂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第二十九条: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物种逃逸造成生态安全风险。- 违规处罚: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未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从事养殖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违规处罚:从事养殖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排污口或者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记录水产苗种亲本引种和培育、苗种繁育生产、疫病防控、用药、投入品使用、产品销售等信息,并至少保存二年。- 违规处罚: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活动,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销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应当依照有关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疫。第三十一条:国家根据捕捞能力与渔业资源可捕捞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禁止为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制造、改造渔业船舶,或者不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核定的内容制造、改造渔业船舶。
二、打击“三无”船舶
第三十七条:禁止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对前款规定的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不得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违规处罚: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升级休禁渔制度
第四十四条: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禁止违规垂钓。禁止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不得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违规处罚: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在关于渔业创新升级上也提出了鼓励政策: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加强渔业资源与环境监测评估,推广优良水产品种、先进技术和新型设施装备等,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渔业生产者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其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发展渔业互助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渔业保险,增强渔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在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依法开展绿色生态增殖养殖,发展深远海养殖,开展对外养殖合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与周边邻国渔业协作,共同养护渔业资源.
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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