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一、政策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改合发〔2025〕388号)、《通辽市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农牧发〔2025〕173号)。
二、补助对象
项目实施区内为小农户农业生产提供耕、种、防、收等产中环节的农牧民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主体。原则上享受项目补助的服务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环节应在两个及以上。优先支持承担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任务的服务主体承接项目。
三、申报资格
1、服务主体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记账。
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无因服务质量、价格纠纷等问题引发的投诉事件。
2、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
3、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推广应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四、项目申报流程
实施项目主体的预报名应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主体申报、苏木镇审核报送、旗级评选、公示的程序。
五、补助标准
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为小农户托管合同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每个主体当年补贴资金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