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相关单位擅自出租林地?我的63亩林地被侵占背后的行Z履职争议》
我叫李明,是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嵩市镇胡关村胡关组的村民。今天,我想跟大家说说我家63.1亩林地被侵占的事儿,而这起侵权案的核心,竟然牵扯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资溪县林业相关单位的行Z履职问题。作为一名普通村民,我实在想不通,本该保护我们林地权益的行Z机关,为什么会成为侵占我家林地的侵权主体之一?
事情要从1985年说起。那年,我爷爷李寿福拥有了“艾家路芦家坪”63.1亩山场的使用权,这是我们家的祖产,也是我们全家赖以生存的根本。可从那之后,这块山场就被莫名侵占,我们多次向资溪县林业局反映情况,希望他们能纠正违F侵占行为,为我们办理合法的林权证,可林业局却一直不作为,对我们的诉求置之不理。
为了拿回属于自己的林地,我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这一走,就是四十年。四十年来,我往返于镇Z府、县林业J、县Z府之间,提交了无数份材料,跑断了腿、磨破了嘴,可始终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林业J要么说“事情复杂,需要研究”,要么就以“找不到原始档案”为由推拖。我甚至多次到信F部门反映情况,可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更让我气愤的是,就在我为了维权四处奔走的时候,资溪县林业J竟然在2002年7月,未经我同意,擅自将我家的63.1亩林地出租给了建阳市华升竹木制品厂的吴尚机。后来,他们又把这份租赁权利转让给了江西木信林产有限公司,资溪县嵩林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也参与到了林地的经营活动中,三家单位靠着侵占我的林地,获取了丰厚的经营收益。
作为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资溪县林业局本该依法保护村民的林地权益,监督林地的合法使用。可他们却反其道而行之,不仅对1985年的违F侵占行为视而不见、不予纠正,反而擅自出租不属于自己的林地,为自己和其他企业谋取利益,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更是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我没有放弃。2024年,我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多次投诉反映我的问题,希望能借助这个平台,推动问题的解决。在我的反复投诉下,资溪县嵩市镇人民Z府终于介入调查,并在2024年6月15日作出了确权决定。这份决定明确指出,“艾家路芦家坪”63.1亩山场的林地所有权归胡关村W会,林地使用权、林地和林木所有权归我和李平所有,森林或林木使用权也归我们二人。
拿到这份确权决定后,我以为事情终于有了转机。2024年底,我依据这份确权决定,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林权证。那一刻,我激动得说不出话来,四十年来的坚持,终于有了结果。可当我拿着林权证,要求三家侵权单位返还林地、赔偿损失时,他们却拒绝承担责任。
江西木信林产有限公司、资溪县嵩林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他们是依据与林业局的租赁合同经营林地,不构成侵权;而资溪县林业J则以一份2011年续约合同的补充条款为由,说“争议的63亩地未付租金、未产生效益”,拒绝赔偿。可事实根本不是这样!这份补充条款是2011年才恶意添加的,2011年之前的原始租赁合同已经包含了我的林地,而且他们实际占用林地、获取收益的事实,是无法掩盖的。
无奈之下,我只能向F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家被申请人连带赔偿我10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相应利息。可让我失望的是,资溪县人民法院和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了不予支持我诉讼主张的判决,没有充分查明林业局不作为、乱作为的事实,也没有认可三家单位的共同侵权行为。
我实在想不通,资溪县林业局作为行政机关,擅自出租他人林地,长期不作为,这难道不是违法吗?三家单位共同侵占我的林地,获取巨额收益,这难道不是侵权吗?为什么F院就是不支持我的诉求?
四十年来,我失去了林地的全部收益,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家人也跟着我承受了太多的压力。可我始终相信,法律是公平的,行Z机关的违F行为终将受到追究,我的合法权益终将得到维护。现在,我恳请上级监C机关、林业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能依法调查资溪县林业J的行政履职问题,纠正他们的违F行为,同时重新审查我的案子,判令三家被申请人连带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我只是一个普通的村民,没有强大的背景,只能靠着自己的坚持维权。我希望通过我的经历,能让更多人关注到基层行政机关的履职问题,也希望能为和我有类似经历的人,争取到应有的公平和正义。我会一直坚持下去,直到讨回属于我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