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从2020年1月1日起,长江十年“禁渔令”开始实施。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全局计、为子孙谋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长江大保护的标志性、历史性工程。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前往长江上、中、下游调研,四次主持召开以长江经济带发展为主题的座谈会,作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在一系列保护修复措施落地后,长江生态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其中十年禁渔是保护长江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之一。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明确要求,“坚定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强化长江珍稀濒危物种拯救和重要栖息地生态修复”。这标志着长江禁渔工作进入到关键阶段。
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精神,我市青龙湖光倒刺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港口湾水库)、宁国市黄缘闭壳龟自然保护区,以及水阳江干流(宁国段)被纳入长江十年禁渔范围,实行全年禁捕。
我们务必协调联动、群防群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抓好十年禁渔各项任务落实,以实际行动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宁国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禁钓相关规定问答

一、我市纳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的范围和时间?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规定,我市禁捕范围和时间:
1、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即港口湾水库)和安徽宁国市黄缘闭壳龟自然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常年禁渔制度。
2、长江支流水阳江宁国河段(宁国市东津河与西津河交汇处以下宁国境内河道):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十年的禁渔制度。
二、在禁捕水域进行非法捕捞的处罚依据有哪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炸鱼、毒鱼、电鱼、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䑩作业属于禁用的方法。
特别提醒:部分刺网(俗称丝网)、围网、拖网、地拉网、张网、敷网、陷阱、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的路亚钓具等)、耙刺(俗称锚鱼、武斗杆、鱼叉、箭、滚钩等)、笼壶(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mm)(俗称地笼)已列入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禁用渔具名录》,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上述渔具钓具进行捕捞,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面临刑事处罚。
三、我市禁止垂钓的水域范围有哪些?哪些地方可以垂钓?
1、禁止垂钓范围: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即港口湾水库)和安徽宁国市黄缘闭壳龟自然保护区;长江支流水阳江宁国河段(宁国市东津河与西津河交汇处以下宁国境内河道)。
2、可以垂钓范围:我市东、中、西津河可以从事娱乐性休闲垂钓但休闲垂钓也必须遵守休闲垂钓的管理规定。
四、违规垂钓的处罚依据有哪些?
1、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一)款:非法捕捞、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在禁捕区域、禁捕期限内垂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2、根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3、根据最新修改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垂钓是获取渔获物的一种方法,在禁渔期、禁渔区垂钓,根据具体情况,垂钓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依照违法捕捞进行处罚。对于违法垂钓的处罚,根据具体情况,处罚种类有:没收渔获物,另外可以处警告、200元罚款、1000元以下罚款、依照违法捕捞进行处罚等,最严重的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新版《渔业法》和旧版对比有哪些改动?
新版渔业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一些禁止性条款与法律责任条款对比如下:



工作综述:

据初步统计,2026年1月16-30日,全市共开展禁渔执法行动94次(其中联合执法8次,夜间检查5次),出动执法人员237人次。收缴网具21条,发放宣传材料361份,受理举报投诉3起。
1月16日下午,港口镇综合执法队对水阳江港口辖区水域开展十年禁捕例行巡查。
1月19日,胡乐镇综合执法队巡查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1月21日下午至晚上,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清理地笼1顶。
1月21日,方塘乡综合执法队对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开展禁捕巡查。
1月23日,南极乡综合执法队对境内河道违规下网开展日常巡查,清理丝网1条。
1月23日晚,青龙湾管委会综合执法队开展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捕夜间巡查。
1月24日上午,农业执法人员在西津街道大村开展十年禁捕政策宣传,共计发放宣传材料200份,公益品50份。
1月25日,青龙湾管委会综合执法队巡查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1月27日,梅林镇综合执法队开展东津河禁渔巡查。
1月28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水生生物保护区,清理钓鱼竹架1处,清理地笼5顶。
工作剪影:









▲方塘乡综合执法队常态化开展禁捕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