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出口到巴西的水产品,必须随附原产国兽医主管部门签发的卫生证书。需同时用葡萄牙语以及原产国官方语言(或英语)书写;
捕捞鱼类及其制品(不包括罗非鱼、虾、双壳贝类软体动物等):要求全程未受养殖/圈养,检验时无疾病/感染损伤;
人工养殖鱼类及其制品(不包括罗非鱼、虾、双壳贝类软体动物等):来自官方疾病监测体系监管下的、来源可追溯的养殖场;原产国具备动物卫生法,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所列疾病及本国重要水生动物疾病;原料非来自受卫生限制的场所,无疾病临床症状及体外寄生虫,且未因疾病防控或疫情暴发而被扑杀;
虾/淡水螯虾(非活体):无论捕捞还是养殖,均需完全清洁(去壳、去头、去内脏);养殖类产品需经过相应处理和检验,并无因疾病或感染引发的损伤;
活体双壳贝类软体动物:捕捞类产品需源自无卫生限制的栖息地;养殖类产品需源自注册养殖场,且由专业人员对水产品疫病情况开展定期监督;运输过程中使用的水体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不得使用来自卫生状况等级较低或不明来源的水;
罗非鱼及其制品:鱼片需彻底清洁(无鱼皮/内脏/鱼刺);冷却/冷冻去内脏的相关产品需来自依据《水生动物卫生法典》宣布的无TILV(罗非鱼湖病毒)感染国/区域,或经巴西当局(DSA)批准方法检测合格;
虾、罗非鱼及其制品,需满足以下热处理要求:
1.对于密封包装产品,需经过以下步骤:
灭菌:121°C下至少处理3.6分钟;
2.对于烹煮产品,需经过以下步骤:
煮熟:100°C下至少加热处理3分钟;
3.对于经过巴氏杀菌处理的产品,需经过以下步骤:
巴氏杀菌:90°C下至少加热处理10分钟;
4.罗非鱼额外可选:60°C下热处理至少120分钟;
上述产品亦可选择采取经巴西当局(DSA)批准的等效处理方法;
水生动物油脂:加工全程受官方兽医监督;需满足以下任一要求:产品无反刍动物蛋白(由出口国官方认可实验室出具报告证明);生产工厂不使用反刍动物蛋白;设单独鱼类制品生产线,与反刍动物原料加工线隔离;若原料来自水产养殖场,原产国需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列为牛海绵状脑病极低风险或可控风险国家;包装/装载需满足以下任一要求:在生产工厂直接装入清洁防污染容器;在官方兽医监督下密封装载(或经官方兽医核验装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