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上级领导的一封举报信:告滦州市农业农村局该管不管、放任地膜污染
尊敬的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唐山市人民政府、唐山市农业农村局、滦州市人民政府领导:
我是李技栋(电话:13393253699),今实名举报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其负责人员,在处理一起已确认的违法使用不合格农用地膜案件中存在严重的“该管不管”问题。
我的核心诉求有三点,请领导明察:
请上级认定他们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也就是正式确认他们“该管不管”的错误性质。
请上级命令他们立即改正错误,必须对此事立案调查,并做出明确处理:立即禁止继续使用这些坏地膜、限期把田里的坏膜清理干净、并且依法进行罚款。
请上级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这件事上不履职、不担当的干部进行问责。
我举报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市场监督管理局之前发现线索,移送给滦州市农业农村局,说有人用了不合格的农膜。农业农村局自己也去查了,并且承认“不合格地膜确实已经用到了田里”。证据确凿,但他们却下了一个“不予立案”的通知,理由是“没有罚款的条款可以依据”。这个决定是完全错误的,是故意曲解国家规定、主动放弃自己的法定职责,属于典型的“占着位置不办事”。具体来说:
第一,谁说没法管、没法罚?国家规定清清楚楚!
管农膜这事,国家有一整套规定,农业部门完全有法可依:
第二,事实他们自己都查清了,还有什么理由不立案?
案子是市监局正式移交的,他们自己也查实了“坏地膜用到了田里”。违法事实、谁违的法都清楚了,完全够条件立案查处。在事实和法律都这么清楚的情况下,他们选择“不予立案”,这就是主动放弃国家赋予他们的监管职责,直接后果就是放任污染继续。
第三,看看别人怎么做的?就他们办不了?
他们推脱说“无法可依”,但外省的成功实践啪啪打脸:
贵州:人家依据地方条例,成功处罚过使用不合格农膜的行为,还被当作全国典型案例推广。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专门下发文件,指导基层怎么把《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起来用,执法路径非常清晰。
别的地方有法可依、有例可循,都能管好。到滦州这里,就成了“没法管”?这根本不是能力问题,而是态度问题,是“躺平式”的不作为。
第四,他们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逻辑是错的!
他们错误的逻辑在于:认为《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这个文件里没直接写罚多少钱,所以整个事就没法罚了。这想法非常荒谬!
第五,这种“不管了”的决定,危害极大!
这个错误的“不予立案”决定,会导致:
坏事没人制止:不合格地膜继续用,土地污染越来越重。
法律变成空话:国家的法律在滦州这里成了一张废纸,毫无威信。
部门“踢皮球”: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问题转给他们,他们不接,以后这种协作机制就失灵了。
政府失去信任:老百姓看在眼里,会觉得政府执法不公,失去对政府的信任。
总结:
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在事实清楚(自己已查实)、法律明确(国家有规定)、有成功先例(外省能办) 的情况下,用一个根本站不住脚的理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已经明显违反了《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为了保护我们的耕地、保障农产品安全、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我恳请各位领导严肃处理此事:
依法确认他们“不作为”的错误。
责令他们立刻立案,依法禁止使用、限期回收、并处以罚款。
对负责此事、失职失责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举报人:李技栋
2026年1月29日
关于举报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不作为的实名举报信
举报人: 李技栋,联系电话:13393253699
被举报单位: 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及相关责任人
举报请求:
1. 依法确认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已查实的“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构成行政不作为;
2. 责令该局立即撤销错误决定,对涉案违法行为依法立案,作出“责令停止使用”、“限期回收”、“依法处罚”等处理决定;
3. 依法追究该局相关责任人在农膜监管中不履职、不担当的法律与纪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在办理一起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使用不合格农膜”违法线索时,已查实“不合格地膜已使用到田间”,却以“无处罚条款”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该行为完全错误,系故意曲解法律、放弃法定职责,已涉嫌行政不作为。具体如下:
一、法律依据完备,监管路径清晰,“无处罚条款”系对法律体系的曲解与割裂
我国已建立农膜监管的完整法律体系,农业农村部门执法依据明确:
1. 行为定性明确:《农用薄膜管理办法》(2020年四部委令第4号)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
2. 处罚依据一(针对使用不合格农膜):使用不合格农膜行为,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该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处罚:“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 处罚依据二(针对未回收行为):《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农业投入品使用者应回收农膜,第八十八条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的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滦州市农业农村局所称“无处罚条款”,是故意无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明确罚则,将部门规章与法律割裂,人为制造执法障碍。
二、违法事实确凿,该局已自认,却拒不履职
本案线索源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移送,且滦州市农业农村局自身调查已确认“不合格地膜已使用到田间”。违法事实、违法主体均已明确,完全符合立案条件。该局在事实清楚、法律明确的前提下不予立案,是对《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五条赋予的“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主动放弃,直接导致违法行为持续、污染扩大。
三、与成功执法实践背道而驰,暴露消极懈怠
滦州市农业农村局“无法可依”的托辞,在已有成功实践面前不攻自破:
1. 贵州实践:贵州省曾依据《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对使用不合格农膜行为成功处罚,案例被全国推广。
2. 四川范例: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明确发文,指导基层将《农用薄膜管理办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衔接适用,形成执法闭环。两地实践证明,农膜执法路径清晰可行。滦州市农业农村局的做法,是在有法可依、有例可循的情况下,选择性地“躺平”不作为。
四、法律逻辑错误,以“规章无独立罚则”为由架空国家法律
该局错误地认为,《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自身未设定罚则就无法处罚。此逻辑荒谬:
- 法律体系具有整体性:《农用薄膜管理办法》是特别规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是上位法。规章负责行为规范,法律负责设定罚则,二者共同构成执法依据。
- 执法应适用完整法律体系:对“使用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应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未回收”的行为,应适用《土壤污染防治法》。以规章无罚则为由拒绝适用法律,是典型的机械执法、惰政思维。
五、后果严重,涉嫌放任污染、危害公益
该“不予立案”决定导致:
1. 违法行为未被制止:不合格农膜继续使用,污染持续。
2. 法律空转:国家法律规章在滦州沦为“纸面条文”。
3. 监管失灵:部门协作机制(市监移送-农业查处)被破坏。
4. 政府公信力受损:公众对执法公正产生质疑。
综上,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在事实清楚、法律明确、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以不成立理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已违反《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构成行政不作为。
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耕地安全和农产品质量,现依法举报,请贵单位:
1. 依法确认该局行政不作为;
2. 责令其立即立案,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回收、并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等予以处罚;
3.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致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农业农村局
滦州市人民政府
举报人: 李技栋
电话:13393253699
地址:滦州市滦城街道糯米庄村
2026年1月29日
附件材料:
法律利剑高悬,为何在滦州滦城街道糯米庄村卷刃?——从贵州四川实践看农膜监管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