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资发〔2026〕6号文标志着风电项目林草地审批进入 “支持与严管”并重的新阶段:既为绿色能源开“绿灯”,又为生态保护划“红线”。下面这张表格对比了新旧审批导向的核心变化:
项目成功审批的基础在于精准的选址和地类判定。根据现行规定,报批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类清单:
1、 优先考虑的区域(正面清单导向)
①“沙戈荒”地区:风电项目开发的首选和战略布局区域;
②允许使用的林草地:原则上,风电项目的风机基础、道路等设施,在避让了禁限区域后,可以使用除负面清单外的林草地。
2、必须避让的地类(负面清单)
根据征求意见稿,以下地类严禁用于风电项目建设:
①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②天然乔木林地和竹林地(包括未成林造林地和采伐后的迹地)
③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乔木林地
④沙漠边缘的锁边林草带
⑤基本草原(例外:列入国家级规划的重大项目,经论证确实无法避让,在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可申请使用)
原文内容如下: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风电开发建设规范使用林地草地有关工作的通知
林资发[20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局、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有关发电企业:
为统筹风电开发建设与林地草地保护,推动风电场项目规范使用林地草地,促进风电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引导风电场项目科学布局。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与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能源等主管部门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林草相关规划、风电发展规划、风电资源普查工作的衔接,提前指导项目选址,推动选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鼓励风电场项目开发空间集约复合利用,优先布局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重点国有林区林地草地内不得新建、扩建风电场项目。在上述禁建区外,支持风电场项目开发建设并规范使用林地草地。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需要使用(含临时使用)林地草地的,应避让以下区域: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乔木林地(包括未成林造林地和迹地),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乔木林地,基本草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通道)及其他集群活动区域。确需占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通道)及其他集群活动区域的,应当进行严格评估并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措施,消除或减少不利影响。列入国家级重大项目,经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可以占用基本草原。
二、明确风电场项目改造升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依法已建成风电场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改造升级。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外,重要湿地、重点国有林区林地草地、基本草原内依法已建成的风电场项目,可按照集约化、节约化的原则进行改造升级。鼓励用地单位将风电场项目改造升级后闲置的建设用地修复为林地、草地、湿地,推动风电开发建设与生态修复融合发展。上述区域内的风电场项目用地期满后,应当逐步有序退出,并做好生态修复。
三、规范风电场项目使用林地草地手续办理。新建、改扩建风电场应当严格按规定办理林地草地审核审批手续,符合使用林地草地条件的,应当加快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通道、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应按照《湿地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通过违规改造现地的方式规避禁限建规定。风电场施工和检修道路,应尽可能利用现有道路;确需新建或扩建的,可结合防火路、农村道路等,按相关行业标准建设,严防水土流失,促进林区道路综合利用。施工道路经论证无法恢复的,应与检修道路一并办理永久使用林地草地手续。
四、强化风电场项目指导和监管。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部门间协调对接,推进风电场项目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实行全过程监管。风电场项目配套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用地单位应加大生态影响监测力度,严格落实保护和影响消减措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鸟类等野生动物的迁徙安全;临时使用林地草地期满后,要及时依法恢复林草植被和生产条件。项目退役后,鼓励用地修复与森林草原修复有机结合,可通过各类生态修复工程和国土绿化项目优先修复为林地草地。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核准(备案)新建或改扩建的风电场项目使用草地的,可按照核准(备案)时用地预审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使用草地面积;已经通过用地预审,但项目未核准(备案)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风电开发建设 规范使用林地草地有关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26〕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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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 平土有丛木PINGTUYOUCONGM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