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柴旦行委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守护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就严厉打击辖区内违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法律底线,严禁违法盗采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凡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盗采、销售、收购、运输矿产资源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
二、聚焦打击重点,全面从严整治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点打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行为主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非法开采盗采行为:无证采矿、以探代采、越界采矿,以生态修复、边坡治理、土地整理、工程建设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擅自打开关闭废弃矿井偷挖盗采,资源整合关闭矿山非法生产销售矿产品,以及“矿霸”等涉黑涉恶盗采行为。
2.提供协助服务行为:为违法盗采提供矿产品储存场地、生产运输工具、电力设施、火工品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3.充当“保护伞”行为:国家公职人员、村居干部参与违法盗采,或支持、包庇、纵容盗采行为的,一律移交纪委监委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阻碍执法公务行为:对阻碍自然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明法律责任,强化震慑效应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采矿权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明知是盗采矿产品仍予以收购、运输、储存、销售的,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法律责任;因违法盗采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还需承担民事赔偿及生态修复责任。
四、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监督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举报违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及线索。我局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将依法依规对违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查处;对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0977-8282777、0977-8282155]
•举报地址:[办公地址:柴旦镇建设路]
•电子邮箱:[自然资源局举报邮箱:414478361@qq.com]
大柴旦行委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发布日期: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