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切实维护全旗生态安全与生物多样性,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非法狩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开展各类非法狩猎及相关行为
(一)“阿巴嘎旗行政区域全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全旗范围内全域全年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严禁使用猎枪、弹弓、刀具、猎套、毒饵、爆炸物(含自制爆炸装置、烟花爆竹改制物等)、电网、声音引诱器等禁用工具或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二)严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狩猎活动提供工具、场所、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
(三)严禁在浑善达克沙地沙地柏自然保护区、黄羊旱獭保护区、国有林场、查干淖尔盟级重要湿地、小微湿地、边境等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繁殖地及迁徙停歇地从事狩猎活动;严禁在上述区域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或通过追逐、轰赶、无人机侵扰、违规诱拍等方式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病防控、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办理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严格按照许可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执行。
二、严格追究违法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实施非法狩猎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旗公安局、林业草原和水利局等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监督渠道
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履行责任义务,积极举报非法狩猎及相关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旗公安机关、林业草原和水利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非法狩猎类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479-2022745
紧急情况或综合报警: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望全旗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并主动举报非法狩猎行为,共同筑牢阿巴嘎旗的生态安全屏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全新生态文明道路。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