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从进入封建社会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开始,一些在劳力、牲畜、农具等方面互有余缺的农民,就知道用搭伙搁犋的方法解决农业生产上的一些困难。但这种的互相帮助,完全是自发的、毫无政治意识的、随聚随散的松散的临时组合,不可能对生产关系的变革起任何作用。而对这种临时组织的互助合作组织赋予政治意义并将其视作避免农村阶级两极分化的低级组织形式的,则是中国共产党早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就在红色苏区,大力倡导分得土地的贫苦农民组织“劳动互助社”、“耕田队”、“犁牛合作社”。(毛泽东1934年1月23日在江西瑞金召集的第二次全国工农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我们的经济政策》的报告)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把这种互助合作组织的政治意义阐述得更加精辟。他在1943年11月29日在招待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通过合作社。……各抗日根据地内,都应该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广泛组织这种集体互助的生产合作社。……这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由穷苦变富裕的必由之路。”抗日根据地的农民响应共产党和毛主席的号召,在农业生产中组织了一些互助合作组织,在发展生产、救灾和支援抗日战争方面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其中就包括修武县北部山区抗日老根据地的农民。
修武县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新中国成立前的临时互助组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临时互助组阶段、常年互助组阶段。
新中国成立前的临时互助组阶段:1943年的大灾荒时期,后河村的共产党员卢有仁、佐眼村的共产党员王占召、鲍鸾英,领导贫苦农民,组织互助组,拨工换工,烧木炭、采火石、割白草、纺花织布,到外地换花生饼和粮食,既渡过了灾荒,又支援了抗日战争。他们都被选举为晋冀鲁豫边区的劳动英雄,出席了边区召开的英模大会,并获得了奖励,他们不愧为修武县农业互助合作的最早带头人。到1947年,北部山区老解放区的临时和季节性互助组更发展到892个,参加的劳力占总劳力的48%,互助开荒1.2万余亩,收秋7万余亩,种麦近12万亩,这对解决农民生产中的困难,改善农民生活,巩固革命根据地,支援解放战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临时互助组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在1950年底全县刚刚完成土地改革后,就在1951年4月召开的第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上作出了《关于组织起来生产致富的决议》;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号召广大农民 “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修武县翻了身的广大农民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季节性的临时互助组由土改完成时的1082个,发展到1952年的6817个,参加农户25433户,占总农户的60.7%。在轰轰烈烈的爱国丰产运动中,这些临时互助组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使全县粮食总产量比1949年增长了近一倍,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奠定了基础。但临时互助组毕竟是农民在个体生产基础上的临时性的松散组织,它既不能适应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也没有力量遏止农村阶级向两极分化。
常年互助组阶段: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将试行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加以修改,作为正式决议颁布施行。决议要求:“一、在新区和互助运动薄弱的地区,应有领导地大量发展临时性的、季节性的互助组。二、在有初步互助运动基础的地区,应逐步推广常年互助组。三、在群众有比较丰富的互助经验,而又有比较坚强的领导骨干的地区,应有领导地、重点地发展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中央的决议,修武县属于第二类地区,所以工作的中心就是大力领导农民从临时互助组向常年互助组转变。常年互助组具有户数比较固定、有一定劳动制度、实行某些分工分业、有少量集体固定财产等特点,是一种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互助合作形式,也是引导农民逐步走上农业集体化道路最直接、最易为农民接受的好形式。在一些搞得好的常年互助组的示范下,到1954年,常年互助组参加农户达19287户(平均每组20户左右),占总农户的45.9%。常庄乔光林常年互助组,集中使用劳力、牲畜、大车,拉沙改良胶泥地3亩,使每亩每季的粮食产量提高了100斤,使群众看到了集体生产的优越性,55个较小的临时互助组遂合并转成了13个常年互助组;还有13户单干农民积极要求参加了常年互助组。全村出动了30辆大车拉沙,开展了轰轰烈烈地改良土壤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