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林业同仁、涉林项目业主注意了!
2025年7月21日发布的 LY/T 3426—2025《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用地规范》(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对直接服务于林业生产的设施用地管理作出系统性规定。
新规以“规划引领、节约集约、绿色低碳”为核心原则,细化到每类设施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道路宽度等指标,为合法合规建设提供明确依据。本文结合规范条文与实操经验,拆解核心要点与落地路径,干货满满,建议收藏。
一、哪些设施算“林业直服设施”?
依据LY/T 3426—2025 第1章,规范适用于以下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即“林业直服设施”):
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苗圃等)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种子库、苗木窖、楞场、贮木场等)
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科研实验工作站、监测宣教点等)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基础设施
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不对外经营收费)
关键提示:必须是“在依法经营的林地范围内”“直接用于满足林业生产经营实际需求”的必要性工程设施,且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对外经营收费(旅游观光为主的索道、观景平台等不在此列)。
二、选址与规模
1. 选址原则(规范第4章)
规划引领:须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经批准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布局与规模。
节约集约:优先与已有同类设施结合使用,避免重复或过多临时性设置。
绿色低碳:鼓励环保可循环材料,与生态环境融合。
避让敏感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核心区、Ⅰ级保护林地等禁止新建。
2. 规模指标(摘录核心数据,完整见规范表1~表6)
类别 | 典型设施 | 用地面积上限 | 建筑面积上限 | 路面宽度上限 |
培育苗木 | 晒场(临时) | ≤1500 m² | — | — |
| 生产用房(装播车间等) | — | ≤750 m² | — |
| 生产道路 | — | — | ≤6 m |
贮存 | 种子库 | — | ≤1000 m² | — |
| 苗木窖 | — | ≤500 m² | — |
| 楞场(临时) | ≤10000 m² | — | — |
道路类 | 集材道 | — | — | ≤4 m |
| 运材道 | — | — | ≤6 m |
| 防火巡护道 | — | — | ≤6 m |
| 森林步道 | — | — | ≤2 m |
科研科普 | 科研实验工作站 | ≤400 m² | ≤400 m² | — |
| 科研监测宣教点 | ≤150 m² | ≤150 m² | — |
防火/保护 |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 | ≤3500 m² | — | — |
| 森林消防队伍营房 | ≤10000 m² | — | — |
| 防火阻隔带 | — | — | ≤100 m |
其他 | 移动类设施 | ≤400 m² | — | — |
| 生产资料库房 | ≤300 m² | ≤300 m² | — |
注意:
表中所列为最大允许规模,实际应按生产需求核定,避免“贪大求全”。
临时设施(如晒场、楞场)鼓励与永久设施结合设置,采伐结束需恢复植被。
防火巡护道可兼作自然保护地巡护、扑火运输通道;森林步道配套设施须利用步道两侧空地,不破坏林木及地表植被。
三、审批与建设要求
总体要求
未明确用地面积的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建筑面积。
建筑物层数不宜超过3层,高度须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并考虑林地承载能力。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设施建设须符合红线管理规定。
审批流程建议(结合当地实践)
县级林草部门审核:核查规划符合性、避让敏感区、规模合理性(1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申请表(含坐标矢量图)、森林经营方案或项目批复、土地复垦方案(临时用地必备)、县级审核意见。
省级备案:取得备案回执后向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
严禁未批先建:否则面临拆除+罚款。
四、操作建议(实用干货)
前期介入:规划阶段即与县级林草部门沟通,预审选址与规模。
吃透规范:特别关注LY/T 3426—2025的具体指标及注释(如临时设施性质、道路错车道设置条件)。
坐标精准:提交shp 格式矢量边界,避免误差。
留足周期:审批约需1个月,提前安排避免工期延误。
守住生态红线,才能让青山常绿、林兴民富!
声明:本文依据LY/T 3426—2025 编写,具体操作以属地主管部门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