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林业>新规范下,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如何落地?

新规范下,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如何落地?

  • 2026-10-17 23:45:51
新规范下,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如何落地?

各位林业同仁、涉林项目业主注意了!

2025年7月21日发布的 LY/T 3426—2025《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用地规范》(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对直接服务于林业生产的设施用地管理作出系统性规定。

新规以“规划引领、节约集约、绿色低碳”为核心原则,细化到每类设施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道路宽度等指标,为合法合规建设提供明确依据。本文结合规范条文与实操经验,拆解核心要点与落地路径,干货满满,建议收藏。

一、哪些设施算“林业直服设施”?

依据LY/T 3426—2025 第1章,规范适用于以下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即“林业直服设施”):

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苗圃等)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种子库、苗木窖、楞场、贮木场等)

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科研实验工作站、监测宣教点等)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基础设施

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不对外经营收费)

关键提示:必须是“在依法经营的林地范围内”“直接用于满足林业生产经营实际需求”的必要性工程设施,且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对外经营收费(旅游观光为主的索道、观景平台等不在此列)。 

二、选址与规模

1. 选址原则(规范第4章)

规划引领:须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经批准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布局与规模。

节约集约:优先与已有同类设施结合使用,避免重复或过多临时性设置。

绿色低碳:鼓励环保可循环材料,与生态环境融合。

避让敏感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核心区、Ⅰ级保护林地等禁止新建。

2. 规模指标(摘录核心数据,完整见规范表1~表6)

类别

典型设施

用地面积上限

建筑面积上限

路面宽度上限

培育苗木

晒场(临时)

≤1500 m²

—

—

生产用房(装播车间等)

—

≤750 m²

—

生产道路

—

—

≤6 m

贮存

种子库

—

≤1000 m²

—

苗木窖

—

≤500 m²

—

楞场(临时)

≤10000 m²

—

—

道路类

集材道

—

—

≤4 m

运材道

—

—

≤6 m

防火巡护道

—

—

≤6 m

森林步道

—

—

≤2 m

科研科普

科研实验工作站

≤400 m²

≤400 m²

—

科研监测宣教点

≤150 m²

≤150 m²

—

防火/保护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

≤3500 m²

—

—

森林消防队伍营房

≤10000 m²

—

—

防火阻隔带

—

—

≤100 m

其他

移动类设施

≤400 m²

—

—

生产资料库房

≤300 m²

≤300 m²

—

注意:

表中所列为最大允许规模,实际应按生产需求核定,避免“贪大求全”。

临时设施(如晒场、楞场)鼓励与永久设施结合设置,采伐结束需恢复植被。

防火巡护道可兼作自然保护地巡护、扑火运输通道;森林步道配套设施须利用步道两侧空地,不破坏林木及地表植被。

三、审批与建设要求

总体要求

未明确用地面积的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建筑面积。

建筑物层数不宜超过3层,高度须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并考虑林地承载能力。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设施建设须符合红线管理规定。

审批流程建议(结合当地实践)

县级林草部门审核:核查规划符合性、避让敏感区、规模合理性(1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申请表(含坐标矢量图)、森林经营方案或项目批复、土地复垦方案(临时用地必备)、县级审核意见。

省级备案:取得备案回执后向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

严禁未批先建:否则面临拆除+罚款。

四、操作建议(实用干货)

前期介入:规划阶段即与县级林草部门沟通,预审选址与规模。

吃透规范:特别关注LY/T 3426—2025的具体指标及注释(如临时设施性质、道路错车道设置条件)。

坐标精准:提交shp 格式矢量边界,避免误差。

留足周期:审批约需1个月,提前安排避免工期延误。

守住生态红线,才能让青山常绿、林兴民富!

声明:本文依据LY/T 3426—2025 编写,具体操作以属地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