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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布4起林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期)

  • 2026-10-16 09:21:58
我市公布4起林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期)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作用,持续推进“依法治林、依法用林”,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决定公布4起典型违法涉林案件,以案示警、以案释法。

非法捕蛇 法网难容

 案例一:陈某某非法狩猎案

村民陈某某于2025年4月6日,在村子的山上树林里安放狩猎铁丝笼抓蛇,捕猎工具狩猎铁丝笼3个已被县林业局没收,2025年4月16日县林业局对陈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林业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猎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都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即使未捕获猎物、猎物价值不足一千的,非重点保护、“三有”动物,只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都将被处至少一千元的罚款,野生动物保护等级越高、违法行为越恶劣,处罚越重!捕捉野生蛇会造成食物链的破坏,打破生态平衡,可能导致鼠害泛滥,造成恶性循环。野生蛇还是多种病毒的天然宿主,蛇类携带沙门氏菌的概率非常高,食用蛇肉极易引发食物中毒,远离野蛇,不捕不碰。增强法律和生态意识,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切勿以身试法!同时,若发现非法狩猎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及时向林业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携手守护生态环境,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私自架网捕鸟 依法严惩不贷

 案例二:周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5年2月,周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张网捕鸟,没有捕获到猎物。周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对其没收非法捕猎工具捕鸟网一张,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同时,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周某某进行了普法教育,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对捕猎的网进行了烧毁,并积极响应“清网护鸟”行动,参加志愿者进行义务宣传。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行政处罚不是目的,是一种监督手段,引导当事人即知即改才是目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一项重要政策,同样适用于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该案将说理式执法与普法教育相结合,以罚促教,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积极改正,投身志愿服务。一个案件就是一堂普法课,更好地警示教育了广大群众。

交易食用野生动物  法律红线不可越

 案例三:张某某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案

某县森林分局认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县林业局进行行政处罚。县林业局经过调查询问,了解到张某某以300元的价格从路过的人手里购买了一只哺乳类野生动物用于聚餐食用。经鉴定,该野生动物为小麂,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3000元/只。张某某以食用为目的非法交易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县林业局对张某某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张某某已完成罚款缴纳。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食用野生动物危害极大,会对人体健康、生态平衡乃至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我国明确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当事人张某某虽然没有进行捕猎,但是其购买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当地公安局查获并没收非法所得物,因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移送县林业局作行政处罚。在全面贯彻落实“林长+警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四长工作机制下,公安机关、行政机关通过案件移送和协作配合,充分发挥了“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优势,形成了打击违法犯罪合力,确保了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筑牢了生态与公共卫生安全防线。

以劳代罚 彰显执法温度

 案例四:毛某某非法狩猎案

毛某某通过拼多多软件购买10套“新款304不锈钢弹簧拉力二节单丝锁”的捕猎夹,并将10套捕猎夹设置在某山场,使用该电子捕猎夹在山场进行非法狩猎,狩猎到野猪2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处以猎物价值二倍的罚款计2000元的罚款。鉴于当事人毛某某是初犯,且其是为了保护农作物免受危害而去狩猎,情节轻微,同时当事人身患重病,家庭生活困难,对自己犯下的错误认识态度较好,给予在本村打锣宣传保护野生动物三个月以劳代罚的方式执行,同时由本人作出承诺,由当地村委会监督其执行到位。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劳代罚”是在特定情境下由地方性法规或司法实践探索形成的柔性执法方式。在环境资源类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经济状况和案件性质,允许其通过参与生态修复劳动替代部分或全部经济赔偿,以实现生态修复和教育警示目的。这种做法虽无统一法律条文直接规定,但是符合《民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精神以及《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县林业局结合《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申请和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规定,创新性地引入劳务代偿机制。该案当事人通过参打锣宣传等劳动,既起到扩大宣传的作用,又避免因罚款导致家庭经济更加困难,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在监督机制方面,充分运用属地管理的优势,由当地村委会进行监督,确保劳务代偿的实际效果。本案突破“一罚了之”的传统模式,通过劳动服务替代罚款,既惩戒违法行为,又兼顾民生保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市森林资源检查和植物检疫中心责编:张衍传   编审:徐振宇  终审:杜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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