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采伐自然保护区内已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内林木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采伐自然保护区内已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内林木有关问题的复函
办资字〔2020〕57号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采伐自然保护区内已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内林木有关问题的请示》(甘林策发〔2020〕1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35号)的相关规定,用地单位在取得相应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的自然保护区内使用林地的审核同意书后,凭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向有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对批准使用林地上所附着的林木进行采伐清理。对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项目,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申请办理林木采伐清理。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