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六款: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参照《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部分第五十七项未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且进出港未报告的(一般情形),船长小于12米罚款6000元;船长大于或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罚款一万元;船长大于或等于24米罚款一万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