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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案例警示】进出港报告非小事,这起案例敲响警钟!

  • 2026-10-17 22:34:50
【渔业安全案例警示】进出港报告非小事,这起案例敲响警钟!

渔业安全

案例警示

各位渔民朋友、渔业从业者们:

海风为号,安全为纲;每一次出海,都牵动万家心!渔业安全生产从无“侥幸”二字,违规作业的代价,从来都是生命与生计的双重损耗。为持续拧紧安全“思想弦”,筑牢合规“防护墙”,现对一起渔业典型违法违规案例予以通报警示。

辽长养52975未按规定办理

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案

01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31日长海县海洋与渔业执法队小长山工作站在海上检查时发现辽长养52975号渔船(当事人:孙占华,船长:11.7米)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出海。

0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六款: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参照《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部分第五十七项未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且进出港未报告的(一般情形),船长小于12米罚款6000元;船长大于或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罚款一万元;船长大于或等于24米罚款一万四千元。

03

查处情况

长海县海洋发展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顶格)的行政处罚。

信源:县海洋发展局

编辑:梁笑霏

审校:邢玉茜

审核:吕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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