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这部法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渔业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近40年来的又一次重要修订。新法从原来的六章50条扩充为七章90条,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与完善。
从渔港码头到百姓餐桌,从碧海蓝天到产业振兴,新渔业法构建的法治框架正为“蓝色粮仓”的丰饶与永续护航。
新修订的渔业法是对近四十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渔业发展经验和成果的系统总结与法制化确认。我国水产品总产量已连续三十多年位居世界首位,为保障国家食物安全作出了突出贡献。
然而,随着发展,原有的法律框架也暴露出一些短板。例如,渔业资源环境过度利用与人民群众对优美水域生态环境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障养殖质量安全、促进绿色生态养殖的制度措施有待完善。
修订后的法律明确提出,渔业工作要坚持量质并重、创新驱动、绿色发展。
新法把绿色发展摆在突出位置,并将其作为基本原则之一。
法律明确支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质量安全的养殖模式,鼓励在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依法开展绿色生态增殖养殖。
针对养殖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新法要求科学确定养殖密度与规模,合理投饵、用药,确保养殖排放的尾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水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新修订的渔业法对此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确禁止在养殖、运输、销售等环节使用国家禁用的饵料、饲料添加剂、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为了加强全链条监管,法律要求水产苗种生产者和养殖单位必须如实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相关信息,包括亲本引种、苗种生产、疫病防控、用药、销售等。
为了扭转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新法在资源保护方面“多管齐下”。
捕捞强度控制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国家将根据捕捞能力与资源可捕捞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并控制渔业船网工具的总量指标。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方面,新法明确国家将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库,制定并公布保护名录,以加强对水产原种和优良品种的保护。
维护广大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是新法的重要关切。
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优先安排以养殖为生的当地生产者,以及因产业或规划调整需转产的渔民。若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撤回养殖证,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针对渔业生产的高风险特性,新法强化了安全生产要求。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渔业船舶需符合适航要求,安装必要的安全设施并足额配备船员。
新法专门增设了“监督管理”一章,以提升渔业治理水平。
针对长期存在的执法难题,法律明确了渔业执法机构与海警机构的职责分工,并鼓励建立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配合。
对于屡禁不止的涉渔“三无”船舶,新法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对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明确禁止其从事捕捞作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