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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科原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 2026-09-30 07:30:07
内蒙古通科原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26日,内蒙古通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内蒙古通科原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内蒙古通科原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内蒙古通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后,于202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2026年5月27日,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以内蒙古通科原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裁定宣告内蒙古通科原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2026年5月27日,以内蒙古通科原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已具备将来对全部破产财产依法实施分配的条件为由终结了内蒙古通科原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裁判理由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该案中,管理人已查明内蒙古通科原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内蒙古通科原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内蒙古通科原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内蒙古通科原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已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变价、分配作出明确规定,依据管理人的申请已裁定认可《内蒙古通科原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可在收回财产后依据内蒙古通科原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确保破产债权获得依法清偿,管理人亦承诺在本案终结破产程序后继续履行职务至清算事务全部结束。内蒙古通科原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已具备将来对全部破产财产依法实施分配的条件,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终结内蒙古通科原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如发现内蒙古通科原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依法追回的财产或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本院进行追加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通科原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适用“立审执破一体化”工作机制开展破产审理,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一是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依托“立审执破一体化”工作机制,打通立案、审判、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通道,实现案件信息互通、工作协同联动、高效整合司法资源,一体化化解企业衍生系列纠纷。

二是本案践行快速审结工作模式,本案审结期限为77天,压缩破产各流程办理时限,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平清偿债权、高效完成僵尸企业有序出清,为通辽地区同类破产简易案件提供可复制司法样本,持续优化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是案件全程规范公开,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债权,有效防范恶意逃废债务行为,重塑市场信用,推动通辽本地市场秩序规范有序发展。

四是通过适用“立审执破一体化”工作机制,一次性处理了大量关联诉讼与潜在纠纷,切实减轻法院审判、执行案件积压压力、实现纠纷源头减量。

五是本案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以高效规范的破产审判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稳定市场经营预期,为持续打造稳定公平透明、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转载于公众号: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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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长青律师,2002年5月执业至今,现系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主任律师,安徽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评审专家,“安徽省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优秀律师”,合肥市第三届十佳公益律师,合肥市第四届优秀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交通物流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企业招投标指导专家。现担任21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范围涉及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物业管理、环保科技、物流仓储、机械加工、企业投资、婚纱摄影、商贸流通等众多行业。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疑难案件,在项目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并购和重组、商务流通等领域内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在刑事辩护上,××强迫交易案、×××合同诈骗案的无罪辩护,在安徽法治进程中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该律师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组建和组织了全省第一家“雷锋律师在行动”,为老弱贫困家庭以及残疾人送去志愿律师服务。

专长领域:公司事务(包括内部管理、外部合同管理、公司资产并购、重组、上市等)、民商事案件(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其他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其他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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