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学生私自开展的校内外兼职等获取报酬的活动不属于勤工助学。学生工作部牵头管理全校勤工助学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以勤工助学为名开展经营性活动。岗位设置:
工作时间一般每周最多8小时,每月最多40小时。主要为清扫保洁、卫生督察、图书整理、行政助理等。
经费管理: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劳动报酬。校内有创收和有专项经费的部门使用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由学工部与用工部门商定各自负担比例。可以对勤工助学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提高报酬。支付必须设备和改善劳动条件所需费用。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时计酬。酬金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勤工助学薪酬标准。
审批程序:
无违法违纪、身体健康的本科生与全日制研究生均可报名。在学工部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与发展中心负责勤工助学招聘工作。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有空余名额可录用其他学生。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
获得勤工助学信息,了解工作性质;根据岗位要求参加培训;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申请退岗或者换岗。
勤工助学学生的义务:
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服从学生资助管理与发展中心管理;遵守工作纪律,严禁虚假签到;禁止迟到早退,一般至少提前一天请假。
考核办法:
实行月度考核,主要依据工作量、目标完成情况、出勤情况等。对符合出勤标准的给予满勤奖。对工作表现优异且积极参加学生资助管理与发展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的给予表现奖。对迟到早退的扣除当日工资。对虚假签到的取消本学期勤工助学资格。
用人单位的权利:
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和评价;对因学生个人原因退岗的,可以申请补招;推荐优秀学生参加评比表彰。
用人单位的义务:
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与发展中心统计岗位需求;提供良好工作环境;留存考勤记录,每月上报工作量;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部门工作性质不符的劳动。
勤工助学之星:
每年春季评选10人,每人奖励1000元。要求在岗至少一学年且未违反工作纪律;上一学年或学期综评成绩进入专业前50%,所有成绩及格;近一年内在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获得表彰的学生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