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省各级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严格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聚焦渔船安全监管关键环节、重点问题,强化精准执法,严厉查办各类海上渔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力整治渔业安全生产乱象,有效维护全省渔业安全生产秩序。为进一步提升渔业安全执法监管质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与示范指引作用,现遴选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海南鸿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拆卸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11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闽东执法支队在开展福建海洋“蓝剑2024-25(154次)”暨闽东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托无人机巡查,在福鼎市龙安码头周边区域排查发现码头旁民房楼顶放置有“琼海口渔1****”船北斗终端设备。经查,2024年12月10日,该船船长蔡某发现船载北斗终端故障,拆下送修。当晚设备修好后,蔡某未依规装回船舶,而是委托他人将其放置在民房楼顶,人为造成船舶航行期间安全救助设备脱离船体,无法正常发挥作用。
【处理结果及依据】海南鸿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拆卸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设备。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规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依法给予海南鸿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船舶安全通信导航设备、船位监测设备以及安全救助终端是渔船海上定位、风险预警、应急搜救的关键设施。根据规定,船舶所有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本案违法当事人与涉案船长心存侥幸,跨区域航行时擅自拆卸终端并放置岸上虚造在线假象,极易造成失联、碰撞、搜救无门等事故风险。处罚机关依托平台线上巡查、执法无人机精准核查等数字化手段,锁定隐蔽违法线索和涉案终端设备,封堵外省船舶入闽执法监管“盲区”,依法从严处罚。同时通过释法说理、责令整改等方式,督促渔业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救助终端设备规范使用意识,全方位筑牢海上渔业安全防线,维护海上渔业生产秩序安定稳定。
林某山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15日,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执法人员在翔安区欧厝外侧海域巡查时发现一艘渔船正在捕捞作业。执法人员表明身份要求登船检查,该船船长林某山不理会喊话,停收网具后驾驶渔船加速驶离。执法人员根据现场音视频及渔船定位系统比对,锁定涉案船舶“闽某渔0****”及船主信息。经普法教育,船长林某山与助理船副高某海到案配合调查,对不服从管理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理结果及依据】林某山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对船长林某山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并根据《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对林某山的三级船长证书记3分。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渔船船长海上拒检逃逸行为。海上渔船流动性强、取证难度大,部分不法船舶通过驾船逃离规避执法监管,主观违法意图突出,追逐检查还极易引发船舶碰撞,危及双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执法人员依靠音视频、航行轨迹完整固定证据,对船长同步实施罚款与船员记分双重惩戒,破除从业者逃逸免责的错误认知,树立海洋与渔业执法刚性权威。船长作为渔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有配合执法检查的法定义务,该案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倒逼船长主动履行主体责任,规范海上渔业管理秩序,对逃避执法监管不法分子敲响警钟,具有警示示范意义。
琼某渔冷8****船舶所有者、经营者李某某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船员,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船长于某某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7日16时6分,莆田海警局在莆田市南日岛南部附近海域登临检查“琼某渔冷8****”船,发现该船存在严重人员超载问题,船上实际载员24人,较核定人数超载10人,且船舶航行期间未按规定开启、使用AIS安全通导设备。12月9日,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联合莆田海警局对停靠秀屿港码头的“琼某渔冷8****”船开展登临核查。经查,于某某为该船船长,无法提供相关进出港报告记录;该船缺配助理船副、一级管轮等职务船员且16名在岗船员无有效渔业船员证书。同时,涉案船舶虽装配某诺品牌AIS设备、某骆航海品牌电子海图导航仪,但擅自拆卸北斗终端、插卡式AIS终端及配套定位收发单元,核心安全通导设备缺失,无法实现船舶动态实时监管、海上避险及应急救援功能。
【处理结果及依据】“琼某渔冷8****”船所有者、经营者李某某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船员,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李某某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的行政处罚。
琼某渔冷8****船长于某某存在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等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船长于某某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4600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船员配备不足、无证上岗、安全通导设备缺失、人员超载、未报告航行等多项违法行为,风险隐患突出、违法情形极具代表性,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部分从业者片面逐利、漠视法规,扰乱渔业生产秩序,本案采取一案双罚、分级追责模式,精准区分船舶安全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与船长直接责任,分别从严追责处罚,纠治渔业生产“重效益、轻安全”问题,厘清各岗位法定职责,压实安全生产全链条责任,引导船东、船长主动守法履职,持续规范渔业安全生产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