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正向优化工作的通知
甘资字〔2026〕51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第17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永久基本农田正向优化工作,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守牢全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筑牢粮食安全底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严守保护红线。坚持底线思维,在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突破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调整规模,严格规范调整程序,确保已划定成果总体稳定。
(二)坚持正向优化。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的原则优化调整并落实补划,保持永久基本农田整体稳定和正向优化。各地自然资源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加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高标准农田,逐步提高永久基本农田中优质耕地的比例。
(三)县域统筹为主。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当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个别确实无法在县域范围内落实补划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补划任务。
二、从严管控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调整
(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调整过程中,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种植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堆放固体废弃物、填埋垃圾,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严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除《管理办法》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以及行政法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其他非农建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要进行充分论证,尽量少占或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要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并进行调整补划。
(三)规范点状杆、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可以按照原地类管理的架空电力传输线路、通讯设施涉及的点状杆、塔应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在不妨碍机械化耕作的前提下,尽量沿田间道路、沟渠、田坎铺设。点状杆、塔工程建设前,用地单位需编制铺设方案(专章说明不可避让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以及对耕作的影响),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铺设方案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行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踏勘论证,通过论证并落实合理补偿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进行监管,在永久基本农田年度评估中统筹落实补划任务。
(四)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永久基本农田年度评估、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即时纠错等情形确需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调入耕地原则上应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落实。调入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不得低于调出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调整后的永久基本农田平均图斑面积不得小于调整前的永久基本农田平均图斑面积,调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平均质量不得低于调出永久基本农田的平均质量,调入永久基本农田应与现状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涉及调出高标准农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落实补建。
(五)规范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程序。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时,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优化调整类型的合规性、调出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调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合规性开展内业分析和实地核实,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上报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调出的合理性和补划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组织开展实地踏勘(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由省级组织踏勘)。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对市(州)上报的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材料进行审核(具体调整程序见附件1),按程序上报自然资源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三、及时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更新
(一)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和调整。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优先将符合划定要求的新增优质耕地,特别是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项目新增优质稳定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依据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耕地实际利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情况以及未来补划需求,动态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并相应更新数据库。
(二)强化调整数据备案更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自然资源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更新数据包规范》要求,组织制作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更新数据包,并从数据完整性、空间数据标准符合性、“一张图”数据分析等方面对更新数据包质量进行检查,确保数据质量。通过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更新数据填报、质检、审核、更新等工作。
(三)做好相关数据衔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正向优化调整结果要与国土变更调查做好衔接。更新后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应及时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据的现势性。
四、妥善解决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问题
对于《管理办法》发布施行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中已实施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农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实施的灌溉及排水设施、农村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设施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可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集体经济组织配套建设、永久基本农田年度评估等情形中统筹调整永久基本农田。
五、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一)推进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提升,开展有机质提升、科学施肥、退化耕地治理等工作,结合生产实际,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提高永久基本农田内在质量、产出能力和综合效益,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和改造提升项目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或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选址。
(二)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监测。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质量调查监测网络体系,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完善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监测网络,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建设,按年度对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状况进行调查、监测、评价,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变化情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建立包括重要土壤指标、质量等级等内容的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档案,完善质量数据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信息。根据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农业生产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与保护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优化调整等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永久基本农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积极向当地政府申请工作经费,同时建立“工作共商、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及时统筹协调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工作,共享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等级、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数据成果,原则上,每季度交互一次数据,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实至名归。
(二)把控工作时序。要统筹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工作,以市(州)为单位,年度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永久基本农田年度评估等调整情形原则上调整一次,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上报省级审核,遇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请调整。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宅基地、设施农用地等即时纠错调整情形可即报即调。
(三)严格监督检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措施,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自然资源厅将通过遥感影像数据分析和实地踏勘等方式,每年5月底前对各市州上年度永久基本农田调出和调入地块进行随机抽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要强化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