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二维码制作和使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农药标签二维码格式及生成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农药标签二维码码制采用QR码或者DM码。
二、二维码内容由追溯网址、单元识别代码等组成。通过扫描二维码应当能够识别显示农药名称、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农药制剂标签未标注所用原药(母药)信息的,还应当能够通过扫描二维码识别显示原药(母药)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
三、单元识别代码至少由3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类别代码,“1”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PD,“2”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WP;第2—7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证号的后六位数字,登记证号不足六位数字的,可以从中国农药信息网(www.chinapesticide.org.cn)查询;第8位为生产类型,“1”代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2”代表委托加工,“3”代表委托分装;第9—11位为产品规格码,企业自行编制;第12位以后由企业自行定义使用。
四、标签二维码应当具有唯一性,一个标签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
五、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负责落实追溯要求,可自行建立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建立农药产品追溯系统,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确保通过追溯网址可查询该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信息。追溯网址显示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一致。追溯查询网页应当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在电脑端和手机端浏览。
六、2026年11月1日起,农药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二维码,2017年9月5日发布的农业部第2579号公告同时废止。
来源:农业农村部
农业部第2579号公告与农业农村部第1049号公告对比
两者均规范农药标签二维码的制作与使用,但发布时隔近九年,后者是对前者的全面更新替代。
发布背景不同。 2579号公告由农业部于2017年9月发布,1049号公告由农业农村部于2026年8月发布,反映了机构改革后的名称变化,也体现了农药追溯管理要求的升级。
二维码内容更丰富。 1049号公告在原有"农药名称、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基础上,新增要求:制剂标签未标注原药信息的,扫码还应显示原药(母药)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溯源链条更加完整。
编码规则更灵活。 2579号公告规定单元识别代码固定为32位,且包含"3"代表临时登记;1049号公告将其改为"至少32位",删除已取消的临时登记代码,第12位以后由企业自行定义,赋予企业更大自主权。
追溯信息更精细。 1049号公告明确要求追溯网址可查询生产日期,且须与标签标注一致,填补了2579号公告仅要求"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的空白。
实施衔接。 1049号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2579号公告,给予企业过渡期完成标签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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