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业投资发展商会、“西部法律时空”平台、“公司法诉讼前沿”平台于2026年8月15日联合全网发布《<生态环境法典>下西部地区企业风险合规指南》!西部地区作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涵盖青藏高原、祁连山、秦岭、黄土高原等关键生态区域,是大江大河的主要源头和水源涵养区——生态类型多样、生态系统相互依存,企业面临的合规要求更为严格。本指南结合西部地区及企业的情况,进行全面风险提示及合规建议。本指南旨在帮助西部地区企业系统识别《生态环境法典》下的合规风险,建立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环境管理体系,在守住法律底线的同时把握绿色转型机遇。关注本公众号,并扫描以下微信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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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章 《生态环境法典》核心制度框架与西部特殊区位责任 ◆◆ 第三章 新增制度义务——企业容易忽视的“盲区” ◆二、构建全行业链条追责体系——将第三方服务机构全面纳入追责范围四、柔性执法与合规免罚:容错机制保障企业平稳转型发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2026年8月15日正值第四个全国生态日——2005年8月15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安吉调研时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念;2023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生态环境法典》不仅将全国生态日上升为法律规定,而且将2026年8月15日确定为《生态环境法典》的正式施行日。《生态环境法典》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5编、1242条,是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的“集大成者”。《生态环境法典》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企业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义务主体,在构建全链条的义务体系和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同时,也完善了碳交易、绿色金融、鼓励绿色低碳发展等激励机制。西部地区作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涵盖青藏高原、祁连山、秦岭、黄土高原等关键生态区域,是大江大河的主要源头和水源涵养区——生态类型多样、生态系统相互依存,企业面临的合规要求更为严格。1、本指南基于截至2026年8月14日的公开信息编制,部分配套规章和标准尚未正式发布,具体适用仍应以正式法律文本及主管部门解释为准。法典施行后,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实际排放情况,结合最新政策动态,持续更新合规方案,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服务机构;2、“西部法律时空”平台是一个坐落成都、扎根西部、联合北京,专注于连接客户与专业型、专家型律师的独立第三方平台。但是,平台的律师团队在整理汇编相关资料、文件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个别疏漏或者错误。若您发现,希望能随时联系我们(西部法律时空 律师电话/微信:182 8024 5116),我们将进行修正、完善!3、本指南仅供企业治理过程中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企业在具体合规事项上应寻求律师就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本指南旨在帮助西部地区企业系统识别《生态环境法典》下的合规风险,建立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环境管理体系,在守住法律底线的同时把握绿色转型机遇。❖ 第一章 《生态环境法典》核心制度框架与西部特殊区位责任编名 | 定位 | 核心内容 |
总则编 | 纲领性章节 | 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等六大核心原则,确立监督管理、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标准和监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补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保障措施、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基础性制度。 |
污染防治编 | 核心治理章节 | 以环境污染防治的一般性规定为基础,突出排污许可管理,同时覆盖大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新污染物等全领域污染防治,细化污染防治标准与管控要求,填补光污染、电磁辐射等新领域立法空白。 |
生态保护编 | 全域保护章节 | 聚焦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等各类生态系统,强化自然资源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地理单元(如青藏高原)保护,完善生态修复体系,强调生态退化预防和治理,着力生态修复。 |
绿色低碳发展编 | 全球首创独立成编 | 将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纳入法治轨道,规范绿色低碳转型、循环经济发展,搭建低碳发展市场化制度体系。 |
法律责任编 | 刚性保障章节 | 大幅提高处罚上限、新增多项追责条款,区分违法主体与情节设置差异化罚则,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制度。 |
|| 一、严守“三线一单”——项目选址的“红绿灯”��《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十六条确立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法律地位:“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三线一单”的具体内容,将“三线一单”从政策层面升格为法律要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目标,划定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单元,明确相应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禁止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红线”:
1. 生态保护红线
●优先将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从事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评估保护成效。 ●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目标。 ● 划定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单元,明确相应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禁止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 违反清单规定的,将面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罚款50万至500万元等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
◆ 西部各省份实践:
省份/地区 | 管控单元 | 特点 |
甘肃 | 952个(优先保护557个、重点管控312个、一般管控83个) | 建成覆盖全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为1.3万余家企业、2万余个项目提供选址参考 |
宁夏 | 321个(优先保护200个、重点管控65个、一般管控56个) | 锚定“一带三区”总体布局和“一河三山”生态坐标 |
四川 | “1+5+21+N”四层级体系 | 实施“一单元一策略”精细化管理 |
新疆 | “1+14+N”体系 | 因地制宜实施“单元+行业”准入模式 |
张掖(甘肃) | 63个 | 构建“1+1+1+N”四级准入清单体系 |
��实操建议:项目投资前,主动查询所在省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开展“项目与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甘肃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已为1.3万余家企业提供选址参考服务,企业可主动对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获取指导。
《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以“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刚性约束。该制度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被法定化,成为指导项目选址的硬性法律门槛.
❖ 第三章 新增制度义务——企业容易忽视的“盲区”《生态环境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系统规范新污染物治理(第九分编第三十四章,第六百四十四条至第六百五十二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进口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第六百五十条)。 |
第六百五十条 国家实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进口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公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明确禁止、限制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第六百四十九条)。生产、进口或使用清单中物质的企业,须遵守明确的管控措施。 |
第六百四十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化学物质污染风险评估,制定公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并适时调整,明确禁止、限制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生产、进口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化学物质和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化学物质生产产品的,应当遵守上述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违法后果(对应《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违反管控措施的,10万至5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50万至100万元罚款。无证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的,20万至100万元罚款。 |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或者限制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要求,生产或者进口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的化学物质,或者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化学物质生产产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要求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化学物质生产、进口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书,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使用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生产产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国家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第六百四十五条)。 |
第六百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析研判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形势,制定完善相关标准,组织开展调查监测,有效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 二、电磁辐射与光污染防治
◆电磁辐射:
● 国家对电磁辐射设施实行分类管理(一类、二类、三类)(第六百五十八条)。 |
……详细请见“2026《生态环境法典》下西部地区企业风险合规指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