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问题解答(第二期)——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二)
1.整村拆迁、无居住建筑的原行政村仍有耕地,是否统一将所有农户纳入999虚拟建筑物?
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可以按照安置社区情况来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将新划的普查区作为飞地匹配至原有村域,村级代码还是匹配原有代码;也可以将所有农户纳入虚拟建筑物来登记。
2.假如建筑物300户,实际住50户,住房数填多少?
答:住房数指本建筑物包含的全部住房数。按建筑物的户数填,不是按实际有人居住的户数填。比如一个居民楼一共300户,即使实际只住了50户,住房数也要填“300”。
一句话区分:“房子有多少户,就填多少;住没住人,不影响。”
3.某乡镇上的商业小区里面居住的是周边村民,其中部分居民在村里有房屋,偶尔也回去种地,乡镇的商品房建筑物是否还需要标绘?
答:如果商业小区在行政村里,需要标绘建筑物;
如果商业小区在社区里,确定不涉及农业生产经营的,可以不标。
4.关于城中村(无耕地,无农业生产经营,只是保留了村委会编制)在普查区划分和建筑物标绘时,划分好普查区,还需要进行建筑物标绘吗?
5.某农户在一个普查区有三套住房,如何进行建筑物标绘和清查摸底?
答:三套住房都要进行建筑物标绘。清查摸底时,将该农户关联至常住的一套住房,填报清查摸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