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事项
实施范围、补贴对象、报废条件、回收企业确定、操作程序、参与主体的责任义务、工作要求等,按《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闽农规〔2024〕4号)等文件相应条款执行。在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并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各地报废补贴机具总量可适当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机动脱粒机、微型耕耘机、田园管理机等小型农机具报废补贴代办,代办主体可以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经销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或农民等,补贴资金应全额结算兑付到机主的社会保障卡或对公银行账号。开展报废补贴代办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细化委托(代办)材料相关要求、代办机具回收拆解、代办申请审核结算、监督管理等方面具体要求。
各地要实时掌握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使用情况,因地制宜合理把握工作节奏,要引导回收拆解企业合理确定报废农机残值,要及时审核补贴申请,加快补贴资金结算。各地可结合实际开展“分散回收、集中拆解”,实行发动机动力号认定报废拖拉机机具身份和补贴档次。各地要强化政策实施监管和风险防范,对单人报废多台(套)等现象加强监管审核,严厉打击有组织地利用农民身份信息、编造虚假材料、以小充大报废、一机多地报废、单机多次报废、废件拼机报废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方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闽农规〔2020〕3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