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1020号公告,对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即EX登记)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原第269号公告同时废止。本文将为广大农药企业系统梳理各登记类型需要提供的资料要求。
一、 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申请主体及资料清单
1.谁可以申请?
说明:
就国内已取得登记的原药而言,必须是登记证持有人才可申请该有效成分的EX登记,且含量与国内登记的不同,可降低或提高EX登记的含量。
就国内已取得登记的制剂而言,只要国内有相应的原药登记,申请人有相应剂型的生产许可证且至少一个登记证在有效期内,即可进行EX制剂申请。但国内已有登记的相似制剂除外。也就是说,调整剂型、含量或配比后再立项EX制剂登记,最好是国内三个三梯度已满的产品。
就未取得登记的新农药而言,不再要求含有效成分的生产许可证。可同时申请EX原药及制剂,也可先申请EX原药,再申请EX制剂。
2.需要哪些材料?
说明:
就国内已取得登记的原药而言,需要进行GLP的试验有全分析、急毒三项;其他为资料性内容。
说明:
就国内未取得登记的原药而言,需要进行GLP的试验有全分析、有效成分理化(可查询)、原药理化(可部分查询)、急毒三项;其他为资料性内容。

说明:
EX制剂需要进行GLP的试验有质检、急毒三项;其他为资料性内容。
二、 给企业的建议
政策窗口已经打开,机遇属于有准备的人。企业应立即行动:
先确认资格:申请前务必确认企业持有至少一个有效期内的境内农药登记证,且生产范围涵盖相应有效成分或剂型。
区分登记类型:根据有效成分是否已取得境内登记,选择对应的申请路径和资料要求。
备齐境外证明:境外允许使用证明文件是关键材料,建议提前与出口目的地客户沟通获取。
关注延续红线:对于有效成分已取得境内登记的EX登记产品,需特别关注延续限制,提前做好产品规划。
声明: 本文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20号及官方解读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申请请以正式公告及相关部门要求为准。
希望你能找到自己成长的方向,爱你所做,在工作中找到不断向上的力量,加油!